安彩高科: 安彩高科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01 0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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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和股东权利
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公司
文化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
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
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
的实际状况,避免因过度宣传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
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上证 e
互动、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采取
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
行沟通交流。
  第九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
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
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上证 e 互动等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
事件信息。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
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
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
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
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
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证券交易
所规定。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
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
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
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文字、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
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
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
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依法处理,研究后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
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
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
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配备专门工作
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
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
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研发、营销、财务、人事、
经营管理等方面;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
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
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
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管理部
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
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
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
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
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三十条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
对外披露。
  第三十一条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
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
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
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
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
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
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
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
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
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
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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