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资料
证券代码:603317
议案 5、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发行 H 股并上市相关事
议案 9、关于修订于 H 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草案)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股
东会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以下会议须
知。
会务接待工作,希望拟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各位股东配合公司做好登记工
作,并请登记出席股东会的各位股东准时出席会议。
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及董事会
邀请的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本次股东会会场。
股东进入会场后,请自觉关闭手机或调至振动状态。谢绝个人录音、拍照及录像,
场内请勿大声喧哗。
会议根据登记情况安排股东发言,如与本次股东会议题无关或将泄露公司商业秘
密或有损公司、股东利益的,会议主持人或相关负责人有权不予回答。每次发言
时间不超过 3 分钟。
退场的股东,如有委托的,按照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办理。股东会表决程序结束
后股东提交的表决票将视为无效。
一、 会议时间:2025 年 10 月 16 日 13 点 30 分
二、 会议地点: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腾飞一路 333 号公司会议室
三、 主持人:董事长邓文
四、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五、 会议议程:
(一) 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 宣布会议参加人数、代表股数
(三) 介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其他人士的出席情况
(四) 推举监票人、计票人
(五) 股东逐条审议议案:
关事宜的议案》
度(草案)的议案》
(六) 股东发言及提问
(七) 股东进行现场表决
(八) 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九) 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 1:
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为加快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国际化战略
及海外业务布局,增强公司的境外融资能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根
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及运营需要,公司拟在境外发行股份(H 股)并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或“本次发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
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本次发行 H 股并
上市事宜符合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条件。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
则》”)以及香港法律、法规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将在符合香港法律法规及《香港上市
规则》的要求和条件下进行,并根据需要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联
交所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等相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的批准、核准
或备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 2:
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公司拟在境外发行股份(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
港联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或“本次发行”),本
次发行 H 股并上市的发行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申请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的境外上市股份(H 股),均
为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三)发行时间
公司将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内选择适当的时机和发行窗口完成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具体发行时间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国际
资本市场状况、境内外监管部门的审批、备案进展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决定。
(四)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方式为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新股。香港公开发售为向香港公众
投资者公开发售,国际配售则向符合投资者资格的国际机构投资者配售。
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的惯例和情况,国际配售的方式可包括但不限于:(1)
依据美国 1933 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 144A 规则(或其他豁免)于美国
向合资格机构投资者进行的发售;(2)依据美国 1933 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
项下 S 条例进行的美国境外发行;或(3)其他境外合格市场的发行。
具体发行方式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法律规定、
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及国际资本市场状况等加以确定。
(五)发行规模
在符合香港联交所及其他监管规定要求的最低发行比例、最低公众持股比例、
最低流通比例的规定或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公司自身资金需求及未来业务发展的
资本需求,本次发行的 H 股股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15%(超额配
售选择权行使前),并授予整体协调人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选择行使不超过前
述发行的 H 股股数 15%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最终发行数量、发行比例由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法律规定、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及市场情
况确定。
公司因此而增加的注册资本亦须以本次发行完成后实际发行的新股数目为
准,并须在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联交所和其他有关机构批准/备
案后方可执行。
(六)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拟在全球范围进行发售,发行对象包括中国境外(为本方案之目的
包含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及外国)机构投
资者、企业和自然人,以及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投资者。
(七)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在充分考虑公司现有股东利益、投资者接受能力、境
内外资本市场以及发行风险等情况下,根据国际惯例通过市场认购情况、路演和
簿记结果,采用市场化定价方式,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
整体协调人共同协商确定。
(八)发售原则
香港公开发售部分将根据接获认购者的有效申请数目决定配发给认购者的
股份数目。配发基准可能根据认购者在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有效申请的股份数目而
有所不同,但仍会严格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香港上市规则》”)指定(或获豁免)比例分摊。在适当的情况下,配发
股份也可通过抽签方式进行,即部分认购者可能会获配发比其他申请认购相同股
份数目的认购者较多的股份,而未获抽中的认购者可能不会获配发任何股份,香
港公开发售部分与国际配售部分的比例将按照《香港上市规则》及香港联交所不
时刊发的相关指引中规定的超额认购倍数以及香港联交所可能授予的有关豁免
而设定“回拨”机制(如适用)。
国际配售部分占本次发行的比例将根据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比例(经“回拨”
后,如适用)来决定。国际配售部分的配售对象和配售额度将根据累计订单,并
充分考虑各种因素来决定,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下单的总量、总体超额认购倍
数、投资者的质量、投资者的重要性和在过去交易中的表现、投资者下单的时间、
订单的额度大小、价格的敏感度、预路演的参与程度、对该投资者的后市行为的
预计等。在本次国际配售分配中,原则上将优先考虑基石投资者(如有)、战略
投资者(如有)和机构投资者。
在不允许就公司的股份提出要约或进行销售的任何国家或司法管辖区,关于
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的公告不构成销售公司股份的要约或要约邀请,且公司也
未诱使任何人提出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公司在依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刊
发正式 H 股招股说明书后,方可销售公司股份或接受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基石
投资者和/或战略投资者(如有)除外]。
(九)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由整体协调人作为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具体承销方式由股东
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状况等情况和境内外监管部门
审批进展及其他相关情况确定。
(十)决议的有效期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决议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如果
公司已在前述有效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的批准及备案
文件,则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日与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如
有)项下 H 股发行完成之日孰晚日。
本次发行尚需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及提交香港联交所及香港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核准,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的申请工作
顺利进行,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或调
整公司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的发行方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 3:
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公司经过前期认真的研究和论证,拟将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 股)
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用于以下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全球销售网络
建设、全球供应链体系建设、产业投资及并购、产品开发和技术提升、提高自动
化及数字化水平、补充流动资金等用途。
具体发行规模确定之后,如出现本次募集资金不足项目资金需求部分的情况,
公司将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如出现本次募集资金超过项目资金需求
部分的情况,超出部分将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后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等用途。
此外,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经股东会
批准的募集资金用途范围内,根据上市申请核准和备案过程中政府部门、监管机
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意见、公司运营情况及实际需求等情况对募集资金用途进
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及确定具体投向及使用计划、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
取舍、顺序及投资金额作个别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签
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根据 H 股招股说明书的披露确
定超募资金的用途(如适用)等]。具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向计划以于香港公司
注册处登记注册的 H 股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为准。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 4:
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 股)之目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公司在取得上市有关的批准、备案后,在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及
承销商(或其代表)决定的日期,按将刊发的 H 股招股说明书及 H 股国际配售
招股文件所载条款和条件,向符合监管规定的投资者发行或配售 H 股并在香港
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转为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的股份
有限公司。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 5: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公司发行 H 股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工作的需要,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
授权人士或其他转授权人士(简称“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的决议及董
事会的授权,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有关的具体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证券交
易所等[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等]的意见并结合市场环境对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的方案
及相关议案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并组织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具体的 H
股发行规模和发行比例、发行价格(包括币种、价格区间和最终定价)、发行时
间、发行方式、定价方式、发行对象、配售比例、超额配售事宜、基石投资者的
加入(如有)、募集资金使用及投向计划及其他与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方案实
施有关的事项;
(二)在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情况下起草、修改、签署、递交及刊发招股说
明书(中英文版本,下同)、红鲱鱼招股书、国际发售通函及其他申报文件;批
准盈利及现金流预测事宜;起草、修改、签署、执行、中止、终止与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有关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聘用协议、整体协调人
聘用协议(如适用)、资本市场中介人协议、承销协议、关连/关联交易协议(包
括确定相关协议项下交易的年度上限金额]、合规顾问协议、保密协议及投资协
议(包括基石投资协议)、Fast Interface for New Issuance(FINI)协议及与该协
议及其项下预期进行的交易有关的表格和确认书、H 股股份过户登记处协议、收
款银行协议、定价协议、公司秘书委任协议、企业服务公司聘用协议(如有)、
其他中介机构聘用协议(如境内外律师、数据安全合规顾问、行业顾问、印刷商、
公关公司、审计师、内控顾问等)、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
董事)服务合同、高级管理人员聘用协议]、招股文件或其他需要向保荐人、中
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等出具的其他承诺、确认、授权以及任何与
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有关的其他重要合同、协议、承诺、契据、函件文本或其
他与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实施有关的文件;聘任、解除或更换公司秘书、负责
与香港联交所沟通的两名授权代表及代表公司在香港接受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
的公司代理人;聘请保荐人、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承销团成员(包括整体协调
人、全球协调人、簿记管理人、牵头经办人、资本市场中介人等)、财务顾问、
合规顾问、商标律师(如有)、境内外律师、审计师、内控顾问、评估师、印刷
商、公关公司、H 股股份过户登记处、背调机构、诉讼查册机构、收款银行及其
他与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有关的中介机构;代表公司与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和
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并作出有关承诺、声明、确认及/或授权;确认及批准豁免申
请函(包括相关电子表格);核证、批准、通过和签署本次发行上市所需的电子
表格、董事会决议、承诺函、验证笔记等备查文件及责任书;决定与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相关的费用、发布正式通告及一切与上市招股有关的公告;批准于香港
联交所网页及 A 股信披网站(如需)上传与上市招股有关的公告[包括申请版本
招股书及整体协调人委任公告(包括其修订版)、聆讯后资料集等];向香港联
交所进行电子呈交系统 ESS(E-Submission System)申请;大量印刷招股书(包
括但不限于申请版本、聆讯后资料集、招股章程、红鲱鱼招股书、国际发售通函
等)以及申请表格(如有);批准发行股票证书及股票过户以及在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有关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有关商
标及知识产权注册(如需)以及注册招股说明书等手续;根据监管要求及市场惯
例投保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办理购买相关
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
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
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后董监高责任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续保或者重新
投保相关事宜);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3.05
条的规定委任、更换授权代表作为公司与香港联交所的主要沟通渠道,并向香港
联交所递交相关表格及文件;以及处理其他与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有关的事项。
(三)根据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方案,起草、修改、签
署、执行、完成并向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事宜相关的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和监
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
中证登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
门等)组织或个人安排提交各项与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申
请、备忘录、报告、材料、反馈回复(书面或口头)及其他所有必要文件(包括
该等文件的任何过程稿)以及在上述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如需),以及办理与
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有关的审批、登记、备案、核准、许可或同意等手续,代
表公司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并作出有关承诺、声明、确认及/或授权;并做出其
认为与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行为及事项。
(四)在不限制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的一般性情况下,根据香港联交所
的有关规定,代表公司批准、签署及通过香港联交所上市申请表格,即 A1 表格
(以下简称“A1 表格”)的形式与内容[包括所附承诺和声明及其他附件(如有)],
及批准香港上市费用的缴纳,决定上市豁免事项并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
(如需)提出豁免及免除(如需)申请,批准保荐人或保荐人境外律师适时向香
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提交 A1 表格、招股说明书草稿及《香港上市规则》及香
港联交所《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等规则及指引要求于提交 A1 表格时提交的其他
文件、信息及费用,代表公司签署 A1 表格及所附承诺、声明和确认,并于提交
该表格文件时:
作出修改,则代表公司根据修改后的 A1 表格的要求作出相应承诺):
(a)在公司任何证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期间的任何时间,遵守并通知
公司的董事及控股股东始终遵守,当时有效的《香港上市规则》的一切要求、并
确认在整个上市申请过程中已遵守并将继续遵守,并已通知公司的董事及控股股
东其有责任遵守,所有适用的《香港上市规则》和指引材料;
在整个上市申请过程中,提交或确保代表公司提交给香港联交所的所有资料
必须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确认 A1 表格中
的所有信息和随附提交的所有文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
导性或欺骗性;
(b)如果因情况出现任何变化,而导致(i)在 A1 表格或随附提交的上市
文件稿本中载列的任何资料,或(ii)在上市申请过程中向香港联交所提交的任
何资料,在任何重大方面不准确或不完整,或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公司尽快通
知香港联交所;
(c)在证券开始交易前,向香港联交所呈交《香港上市规则》第 9.11(37)
条要求的声明(登载于《香港上市规则》监管表格的表格 F);
(d)于适当时间按《香港上市规则》第 9.11(35)至 9.11(39)条的规定
向香港联交所呈交文件;
(e)遵守香港联交所不时公布的刊发和通讯方面的程序及格式要求。
(香港法例第 571V 章)第 5 条和第 7 条的规定授权(在未征得香港联交所事先
书面批准前,该授权不可通过任何方式改变或撤销,且香港联交所有完全的自由
裁量权决定是否给予该等批准,另外,公司承诺签署香港联交所为完成上述授权
所需的文件)香港联交所将下列文件的副本送交香港证监会存档:
(1)根据《证券及期货规则》第 5(1)条,公司须将上市申请的副本向香
港证监会存档。根据《证券及期货规则》第 5(2)条,所有公司向香港联交所
呈递的文件(如 A1 表格);
(2)如公司证券得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根据《证券及期货规则》第 7(1)
及 7(2)条,公司须将公司或其代表向公众或其证券持有人所作或所发出的若
干公告、陈述、通告或其他文件副本(与上市申请的副本、公司的书面授权书合
称为“香港证监会存档文件”)向香港证监会存档。根据《证券及期货规则》第
交香港联交所时,由香港联交所代表公司将所有香港证监会存档文件向香港证监
会存档;及公司亦承认,除非事先取得香港联交所书面同意,否则不得在任何方
面更改或撤回该等授权,而香港联交所须有权酌情做出该批准。另外,公司承诺
签署香港联交所为完成上述授权所需的文件。
各董事确认,明白其在《香港上市规则》下的责任、《香港上市规则》中所
有可能适用于其作为上市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成员及控股股东(视实际情况而
定)的规定,以及向香港联交所作出虚假声明或提供虚假信息所可能引致的后果。
各董事确认,其将遵守《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香港监管法规对香港上市公司及
其董事的持续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香港上市规则》第 3.09C 条下的配合义务及
第 3.20 条下的及时通知义务等。各董事知悉,上述相关确认将依据《香港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 H 股招股书中作相应披露。
(五)批准、签署上市申请及香港联交所要求公司签署的其他有关上市及股
票发行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批准、签署 A1 表格(上市申请表格)及其相关
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豁免申请函、随附附录、表格和清单)的形式和内容,
其中包括代表公司向保荐人、整体协调人、资本市场中介人、香港联交所及/或
香港证监会的承诺、确认及/或授权,以及与 A1 表格相关的文件,并对 A1 表格
及其相关的文件作出任何适当的修改;批准公司签署对保荐人就 A1 申请文件内
容所出具的背靠背确认函;授权保荐人就本次发行及上市事宜向香港联交所及香
港证监会呈交 A1 表格及其他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文件以及授权保荐人代表公司与
有关监管机构就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联络和沟通以及作出任何所需的行动(包
括但不限于,代表公司与香港联交所就其对于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提出的问题
与事项作出沟通);授权董事会和/或其授权人士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3A.05
条的规定向保荐人提供该条项下上市发行人须向保荐人提供的协助,以便保荐人
实行其职责。
(六)对于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因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的需要
而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改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及其它公司治理
文件,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境内外政府机关、监管
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的要求与建议及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
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章程及其附件及其他公司治理文件的文字、章节、条
款、生效条件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在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完毕后,对公司
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和股本结构的内容作出相应调整和修改;在本次发行前和发
行完毕后依法在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务主管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等办理有关前述文件的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
并根据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相关登记机关办理 H 股股票登记
事宜。
(七)批准将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相关决议(或摘要)的复印件,及如需
要,经任何一位董事及公司秘书或公司的法律顾问核证后,递交给中国证监会、
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和任何其他监管机构,和/或经要求,发给其他相关各
方和包括保荐人在内的参与上市项目的专业顾问。核证、通过和签署招股说明书
等将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公司注册处呈交的文件及公司备查文件等。
(八)在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调整、取舍、顺序
及投资金额作个别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轻重缓急排序;
根据招股书的披露确定超募资金的用途(如适用)。
(九)办理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完成后发行股份事宜以及遵守和办理《香
港上市规则》及香港联交所《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等规则及指引项下所要求的事
宜。
(十)根据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有关批准或备案
文件,对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相关的决议内容作出相应修
改,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必须由股东会审议的修改事项除外。
(十一)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授权有关人士具体办理与本次发行 H 股并上
市有关的全部事务,签署及在其可能酌情认为合适时,对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
有关法律文件作出修改、调整或补充并批准相关事项。
(十二)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向包括香港公司注册处在内的政府机构
及监管机关递交及收取与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变更
公司秘书、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址、公司在香港接受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的
代理(如需)的相关文件等),并办理有关签署文件的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及
必要或合宜的其他事宜。
(十三)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
为一家非香港公司、设立香港主要营业地点及确认非香港公司授权人士,并批准
和签署为上述目的需要向香港公司注册处递交的文件并办理与此相关的一切事
宜,以及委托代理人接受相关法律程序文件和通知。
(十四)上述批准的权利应包括在其可能酌情认为合适时,对有关内容进行
修改、调整或补充的权利、签署任何有关的文件以及向任何相关部门进行申请的
权利。
(十五)于授权有效期间,上述授权涵盖因原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 9.03
条过期而公司需向香港联交所重新提交 A1 表格、招股说明书草稿及其他根据
《上
市规则》要求须于提交 A1 表格时提交的其他文件、信息及费用,而董事会授权
人士可按本议案获授权处理该等重新提交之相关事宜。授权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
相应地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以及为完成配发及发行新股签署必要文件、办理必
要手续、采取其他必要的行动。
(十六)在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已就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作出任何上述行
动及步骤的情况下,批准、确认及追认该等行动及步骤,并具体办理与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有关的其他事务。
(十七)以上授权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已在
该等有效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包括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和香港联交所)
对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的备案、批准文件,则本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
行 H 股并上市完成日与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如有)项下 H 股发行完成之日中
孰晚日或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 6:
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为兼顾现有股东和未来H股股东的利益,在扣除公司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前,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公
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拟分配股利(如适用)后,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前的滚存未
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完成
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如公司未能在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决议有效期内完成本
次发行H股并上市,则届时需经公司股东会另行审议后对公司已形成的滚存未分
配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 7:
关于回购注销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部分股份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部分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鉴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有9名持有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及4名持有人因业绩
未完全达标,其尚未解锁份额对应的28.15万股股票,由公司按6.13元/股进行回
购注销,拟回购资金总额为1,725,595元,以公司自有资金支付。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1,064,996,294股变更为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类型
股份数量 比例 (+/-) 股份数量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 0 0.00%
无限售条件股份 1,064,996,294 100.00% -281,500 1,064,714,794 100.00%
股份总数 1,064,996,294 100.00% -281,500 1,064,714,794 100.00%
注:公司股本结构实际情况应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本次回购注销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部分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
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 8: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一)注册资本的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 2024 年员工
持股计划部分股份的议案》,公司拟将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中 13 名持有人尚未
解锁份额对应的 28.15 万股股票回购注销。
本 次 完 成 回 购 注 销 后 ,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将 由 1,064,996,294 股 减 少 为
元。
(二)董事会人数变动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将董事会人数由 9 名调整为 8
名,其中非独立董事 4 名,职工代表董事 1 名,独立董事 3 名。
(三)具体修订情况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改后的章程条款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 由 8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举产生。
序号 原董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修改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
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除上述修订外,现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和内容不变。
此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具体经办人员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董事会
议事规则>并修订于 H 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及部分公司治理
制度(草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6)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
则》。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 9:
关于修订于 H 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
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草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鉴于公司拟申请本次发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境内企业境外
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等境内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
法律、法规对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要求,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拟对现行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形成
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关联(关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独立董
事制度(草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董事会
议事规则>并修订于 H 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及部分公司治理
制度(草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6)及相关公司治理制度(草案)。
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为本次 H 股发行并上市之
目的,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和监管
机构的要求与建议以及本次境外上市的实际情况,对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上
述文件不时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其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等
进行调整和修改)。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 10:
关于公司聘请 H 股发行及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为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之目的,公司拟聘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次发行
的审计机构,为公司出具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相关的会计师报告并就其他申请
相关文件提供意见,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决定本次发行上市审
计机构的具体工作范围、工作报酬、聘用期限等内容,全权处理与安永会计师事
务所签署相关合同等事宜。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 11:
关于增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鉴于公司拟进行本次 H 股发行并上市,为进一步完善 H 股发行上市后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
通过,拟提名邓维祐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任
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本次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
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届满之日止。邓维祐先生作为独立董事的津贴按照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报酬方案执行。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邓维祐先生,男,1975 年 1 月出生,中国香港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研究生学历,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及香港会计师公会执业会计师。现
任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中国金典集团有限公司(8281.HK)及首都金融控股有
限公司(8239.HK)独立非执行董事、同人融资集团有限公司营运总监及同人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第 9 类牌照)的董事及负
责人员。
议案 12:
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为本次发行之目的,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董事会确认本次发
行后,公司各董事角色如下:
执行董事:邓文、于志勇、吴学军、胡涛
非执行董事:唐璐
独立非执行董事:吕先锫、陈祥贵、李铃、邓维祐
其中,邓维祐的董事角色以其被股东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为前提。
上述董事角色自公司本次发行 H 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 13:
关于投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招股说明书
责任保险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鉴于公司拟进行本次 H 股发行并上市,为合理控制并管理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管理风险和法律风险,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C1《企业管治守则》守则条文第 C.1.8
条的要求及相关境内法律法规、行业惯例,公司拟投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
任保险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以下合称“董责险”)。
上述事宜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附
录 C1《企业管治守则》的要求及其他境外相关规定和市场惯例,并参考行业水
平办理董责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
介机构;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签署相关法律
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后董责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
前办理与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相关事宜。
全体董事回避表决该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