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制度汇编 董事会议事规则
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和运作程序,保证公司决策行
为的民主化、科学化,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的公司治理
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等法律、法
规,以及《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本规则”)
。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
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
一人,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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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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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
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其职务。
第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管理公司股权、证券和有关法律文件档案及公司董事会的有关
资料,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可组织人员承办董事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议案
第九条 董事、审计委员会、总裁均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会议
议案,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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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书面方式包括专人送出、传真、邮
寄或邮件方式。
第十一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
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方式、
传真方式,在条件允许时也可采取专人送达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时
限为:至少会议召开两日前发出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的投票表决权。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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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
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
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
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
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
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
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
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
当及时制止。
总裁、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财务负责人、副总裁可根据
会议议案的需要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后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除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
的除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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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方
式。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
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
准。
第十九条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
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
视为弃权。
第二十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
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在规定的表决时
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董事会秘书应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第二十一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就对外担保事项
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通过。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事项有关
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
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制定利润分配的具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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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以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提交股东会的现金
分红的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
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
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可以提请会议召集人暂缓表决。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
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
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
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
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
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
责任。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
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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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
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
载。
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
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之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
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其他有关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
义务。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
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
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管期限不低于十年。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
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总裁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将实施情况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或委托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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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人员)可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决议
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总裁予以纠正。
第八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 名及以上
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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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和投资、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
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
负责制定。
董事会战略和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其中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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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十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方案。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后
生效。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本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应及
时进行修订,由董事会制定修改草案,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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