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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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要求的激励和约束机
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新性,提升公司业务
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及非
独立董事)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董事会
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年度薪酬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
(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三)与公司经营效益相关联的原则;
(四)长远发展的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
符;
(五)年度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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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负责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制定与考核的指导管理机构。在董事会授权下,依据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企业经济效益为出发点,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人力资源、财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依据薪酬方案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发放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构成:
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
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贴,其工作津贴结合公司规模、市场行情等因素,由公司与其个人协
商确定,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收入及社会保险待遇。外部董事
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人员或其他职务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同时公司发放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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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的津贴。
入三部分组成: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以其
签订的年度目标责任书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相挂钩,年终由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
据,先考核再兑现。公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评价,并确
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支付。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不包括期权计划、持股
计划、政府奖励、福利津贴及其他激励、奖金、奖励、补贴等。除本
制度规定的薪酬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还可以选择其他一种或
几种方式用于激励。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离职、
退休等原因离任时,其薪酬依据实际任期、聘用合同、公司章程和相
关规定计算津贴或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的
任何一种,则视情节扣除全部或部分薪酬或津贴: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
机构予以行政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者宣布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九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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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
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
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
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
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根据本制度规定进
行考核及核算确认,并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四章 绩效考核及薪酬调整
第十一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年度经营目标制定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年度业绩指标,并于每年初以书面形式确认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方案和年度审计报告,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将出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被考核人员如对考核和评价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
一周内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处理;如
对处理结果仍不认可,可向董事会提出申诉,由董事会进行最终裁定。
第十四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
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按照公司薪酬管
理制度执行,主要调整依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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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
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
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
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或津贴标准的调整方案
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薪酬的调整由董事会审议,并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调整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为准。
第十八条 除本制度外,公司制定的其他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制度的规定与本制度具有同等效力,如有与本制度有冲突的内
容,按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执行,并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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