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大晟: 大晟文化独立董事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9 20: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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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
障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
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诚与勤勉义务,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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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
为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会计、审计
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经
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等三类资格之一。
   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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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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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
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七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
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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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
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
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
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已
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其他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
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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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
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是否符合任
职条件、任职资格、履职能力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
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
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
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等作出公开声明与承诺。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
确的审查意见。
   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
书面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按照本条的规定披露
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
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十二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
通知公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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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提名人
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等书面文件,披露相关声明
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并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准确、完
整。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
内如实回答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补充有关材料。未按要求及时回答问询或者补充有关材料的,上海证
券交易所将根据已有材料决定是否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职能力和
独立性提出异议。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
求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
出异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
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如已提
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取消相关提案。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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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
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
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
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独立董事未按期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
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因触
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
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
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
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
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
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职责与履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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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
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
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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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
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
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
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
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
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
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
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
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
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
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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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
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
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
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
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
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
明。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
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
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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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
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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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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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
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
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
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
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
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
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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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
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
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
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
   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
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十年。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
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
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
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
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
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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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
披露。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
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和人员支持,指定金融证券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
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
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
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
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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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
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
纳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
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
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
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
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
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
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
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
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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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
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
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四十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
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
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涉及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有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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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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