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8
债券代码:111007 债券简称:永和转债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资助对象: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政府
? 展期金额:2,000 万元人民币
? 展期期限:1 年
? 展期利率:3.80%/年
? 履行的审议程序: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财务资助展期是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实
施,且被资助对象属于地方政府机构,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不会对公司未来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本次财务资助展期的风险可控。
一、财务资助展期事项概述
(一)财务资助展期的基本情况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8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
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永和”)
向四子王旗政府提供借款 3,000 万元,专项用于厂区周边征地及房屋拆迁补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披露的《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四子王旗政府已归还借款本金 1,000 万元及借款
总额对应利息。鉴于内蒙永和计划继续征收厂区附近 400 亩土地,为加快征地进
度,保障未来项目规划的用地需求,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议案》,同意对剩余借
款本金 2,000 万元予以展期,展期期限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4 年 1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为保障内蒙永和后续征地工作的顺利实施与未来发展规划的全面落实,公司
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展期的议案》,同意对剩余借款本金 2,000 万元予以展期,展期期限
为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3)。
近日,内蒙永和与四子王旗政府签订《借款展期协议》,拟将剩余借款本金
月 30 日止,借款展期年利率为 3.80%。
被资助对象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政府
?借款
□委托贷款
资助方式
□代为承担费用
□其他______
展期金额 2,000 万元
展期期限 1年
□无息
展期利息
?有息,3.80%/年
?无
担保措施
□有,_____
(二)内部决策程序
同意内蒙永和向四子王旗政府提供的剩余借款 2,000 万元的归还时间进行展期。
本议案已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原因
本次财务资助展期旨在持续保障内蒙永和获取未来发展所需的土地资源,为
公司后续项目建设提供用地支持,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规划。该事项不影响公司正
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不得
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二)被资助对象的资信或信用等级状况
四子王旗人民政府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资信及履约能力,不属于失信
被执行人。
(三)与被资助对象的关系
四子王旗人民政府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三、财务资助展期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内蒙古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
乙方:四子王旗人民政府
(一)借款展期金额
以展期,乙方不得挪作他用。
已向甲方归还本金 1,000 万元及应计利息,尚余 2,000 万元(贰仟万元整)本金
未归还,甲方同意对乙方未向甲方归还借款本金 2,000 万元予以展期。
(二)展期借款利息
乙方按照原协议约定的年利率 3.80%向甲方支付利息。利息起算日为展期起
始日即 2025 年 10 月 1 日。乙方偿还当期本金时一并支付利息,利随本清。
(三)借款展期期限
本次借款展期到期日为 2026 年 9 月 30 日,乙方应当于到期日前归还本金
(四)违约责任
乙方逾期还款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清偿本息的 150%计收逾期违
约金,直至清偿完毕之日。
违约方逾期还款的,除应按约定支付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外,还应当额外
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
财产保全费、公证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五)生效条款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自甲方取得内
部有效授权,包括甲方控股股东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六)争议解决条款
本协议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
可以依法向衢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四、财务资助展期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内蒙永和本次向四子王旗人民政府提供的财务资助展期是有息展期,四子王
旗人民政府或其他第三方未提供相应担保。本次财务资助展期对象为地方政府机
构,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双方已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借款资金的用途、还款时
点以及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等,整体风险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财务资助展期对象四子王旗人民政府属于地方政府机构,
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且公司已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不会对公司未来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同时,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事项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等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展期事项。
六、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项目 金额(万元)
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余额 2,000.00 0.7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累计提供
财务资助余额
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0.00 0.00
特此公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