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健全内
部控制体系,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设立
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其负责人为审计委员
会秘书,根据审计委员会要求,组织准备相关材料,做好相关工作。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 3-5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过半数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董事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由董事会在独
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等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披露
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和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公司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提供研究、培训、调研等支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
第十二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召集和主持的,可委
托其他 1 名委员(独立董事)或过半数委员共同推举 1 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召集临时会议:
(一)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
(二)2 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时;
(三)董事长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在会议召开 3 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审计委
员会 2/3 以上委员同意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
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若以书面通讯方式召开,应注明会
议召开方式及表决方式),会议材料原则上应与会议通知同时送达,至迟不得晚
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送达。
会议通知发出后,经审计委员会 2/3 以上委员同意,可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议案,以及取消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通讯(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视频、
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等方式)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举行。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并
形成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名,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表决意向
分为同意、反对或弃权,反对或弃权的委员须说明具体理由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和人员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