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有效防范内幕交易,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西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相关事务。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各部门)负责人为
各部门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未经批准,公司各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
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或网
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30%;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告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有关人员,
包括: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附件 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附件 2)。公司披露可能会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公司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按照本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
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
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公司应当督促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在知
悉内幕信息当日内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负责,并于知悉内幕信息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
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除本条第(三)项规定外,公司各部门向外部单位或人员报送内幕信息的,
应尽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应将相关单位或人员作为内幕信
息知情人,要求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公司各
部门具体经办人员还应提醒外部单位或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其他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
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
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上述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三)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
一内幕信息事项,由公司相关部门及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在同
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
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应当比照本条第(一)项的程序按照
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
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
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上条
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
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要求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
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
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应做好内幕
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
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采取必要措施,
将内幕信息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若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内幕信息被泄露,应立即
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要求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在与有关中介机构合作时,如可能涉及本公司内幕信
息,需与该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在内幕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
第二十一条 经常涉及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
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可以配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二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
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规定约束。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权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查询并
形成书面记录,有权对公司员工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问责,并按规
定将自查和处理结果向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
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
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建议或配合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由于失职导致
违规而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照公司相关制度予
以问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定,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
失的,本公司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本公司将按规定
报告有权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其内幕信息的登记、
流转、报送程序比照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并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 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简称 西南证券
证券代码 600369
业务类型
报送日期
(YYYY-MM-DD)
首次信息披露日期
(YYYY-MM-DD)
完整交易进程
备忘录
所在单位/
姓名/ 证件 证件 联系 知情日期 亲属关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登记时间
知情人类型 身份 部门及职务 登记人 备注
名称 类型 号码 电话 (YYYY-MM-DD) 系名称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信息阶段 (YYYY-MM-DD)
/岗位
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 日期:
填报说明:
人董监高; (6)公司董监高之直系亲属;(7)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监高之直系亲属;(8)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之直系亲属;(9)中介机构;(10)中介机构法人
代表及项目经办人;(11)中介机构法人代表及项目经办人之直系亲属;(12)交易对手方(或收购人);(13)交易对手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14)交易
对手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之直系亲属; (15)其他股东(非控股股东);
(16)其他股东董监高;(17)其他股东及其董监高之直系亲属;(18)其他。
附件 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西南证券
公司代码:600369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