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能科技: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能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6 10: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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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3113        证券简称:金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5-092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金能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重要公告,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停牌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停复牌类型     停牌起始日            停牌终止日      复牌日
                                        期间
                  可转债债券停
                  牌
         ? 可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2025年10月13日
         ? 兑付本息金额:110元/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
         ? 兑付资金发放日:2025年10月14日
         ? 可转债摘牌日:2025年10月14日
         ? 可转债最后交易日:2025年9月30日
         ? 可转债最后转股日:2025年10月13日
         自2025年10月9日至2025年10月13日,“金能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
   条件将“金能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9】930 号)的核准,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4
   日公开发行了 1,5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
   行,期限 6 年,募集资金总额为 1,50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
(瑞华验字【2019】37110011 号)。公司 15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19 年 11 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现将“金能转债”到期兑付摘牌事项提示公告如下:
   一、兑付方案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到期兑付本息金额为 110 元/张(含税)。
   二、可转债停止交易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金能转债”将于 2025 年 10
月 9 日开始停止交易,9 月 30 日为“金能转债”最后交易日。
   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 2025 年 10 月 9 日至 2025 年 10 月 13 日),
“金能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金能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目
前转股价格为 7.39 元/股,请投资者注意转股可能存在的风险。
   三、兑付债券登记日(可转债到期日)
   “金能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为 2025 年 10 月 13 日,本次兑付的对象为
截至 2025 年 10 月 1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金能转债”全体持有人。
   四、兑付本息金额与兑付资金发放日
   “金能转债”到期兑付本息金额为 110 元人民币/张(含税),兑付资金发放
日为 2025 年 10 月 14 日。
   五、兑付办法
   “金能转债”到期兑付的本金和利息将由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托管证券商划
入“金能转债”持有人资金账户。
   六、可转债摘牌日
   自 2025 年 10 月 9 日起,“金能转债”将停止交易。自 2025 年 10 月 14 日起,
“金能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七、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依据《募集说明书》
相关规定,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10%(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兑付未转股
的可转债,其中个人收益部分的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
上述所得税最终代扣代缴政策,以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意见为准。如各兑
付机构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如纳
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条款,纳税人可以按要求在申报
期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110 元人民币(含税)。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简称
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
值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110 元人民币(含税)。上
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
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纳
税义务。
   八、其他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4-2159288
   特此公告。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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