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修复: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3 00: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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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为完善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
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提高公司年度报告编制、
审核及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的规范性,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
监督作用、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
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
和义务,勤勉尽责,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顺利完成公司年
度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履行如
下职责:
  (一)负责听取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公司年度报告各项工作进程的监督,以及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
保密情况,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三)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事前审阅、重点工作沟通、聘用年审注册会
计师的意见,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初步审计意见的事后沟通、正式审计报告的事前
沟通等;
  (四)负责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完成年度审计工作,以确保年度报告的及
时披露;
  (五)负责对年度报告中需独立董事审核事项的意见发表;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
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至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前,公司管理
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讲解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独立董事尽量
安排实地考察。
  第六条 公司总会计师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
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
他相关资料,并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独立董事应当
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
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
法、本年度审计重点。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
初审意见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公司总会计师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
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
计师的见面会。
  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并就沟通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
沟通与交流,分析问题的成因,判断其风险程度,探求解决方案。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
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
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如发现与召开
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可以提出补充、整改和延
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
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的情况及原因。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
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
采纳。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同
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
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年度报告公布前,
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相关规定编制和披露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上市
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并在公司
年度股东会上向股东报告。
 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
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独立
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
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中所有沟通、意见及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
字。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制定、
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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