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 A 股股票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二〇二五年九月
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力安防”、“公司”、“上市公
司”)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优化
公司资本结构,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及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本论证分析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近些年来,国家不断出台新的政策对安防行业及门窗制造行业进行规划和支
持,监管体系的健全及行业标准的完善有助于促进整个门窗行业优胜劣汰,促使
企业重质量与创新,形成良性产业生态,也促进行业技术和工艺不断进步。
随着我国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房地产维稳政策的支持和居民收入水平的逐步
提高,为安全门市场需求提供了动力源。未来十几年,我国城镇化率仍将处于上
升区间,城市人口规模不断扩大,对住房、商业和公共设施的需求也将随之增加,
安全门作为家庭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其市场需求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而持续
增长。
尽管安全门等产品企业呈现产地地域分布集中的特点,但当前行业内中小企
业众多,且大多为区域性品牌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和全国性的强势品牌较少,行
业整体呈现出行业集中度较低、市场竞争激烈、产品品质良莠不齐等不利局面。
从国内房地产市场竞争状态以及行业经验来看,规模以上企业和全国性品牌
企业仍处于不断发力阶段。未来,无论在生产交付、销售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亦
或是自身在资金、质量以及研发等竞争优势上,龙头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将愈发体
现出强有力的行业主导力。缺乏品牌、技术、销售等企业将逐渐被市场淘汰,资
源转而向行业龙头优势企业倾斜与聚集,促进我国安全门市场集中度进一步提升。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公司作为门锁类行业内的头部企业,现已拥有浙江永康、浙江武义、浙江杭
州、四川遂宁四大主要生产基地。为进一步优化生产基地布局,深度整合与完善
区域供应链体系,公司决定在湖北松滋实施本次募投项目。松滋工厂的建设实施,
不仅可以有效覆盖武汉城市圈和宜荆都市圈两大核心经济圈,还可以辐射湖南、
河南、安徽等周边省市,形成“长三角-华中-西南”三角供应网络格局。
同时,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一方面可充分发挥湖北松滋市在人力资源、
土地成本、物流交通等生产资源优势以及配套产业政策扶持等有利因素,降低产
品生产成本;另一方面,还可以进一步扩大公司产品生产规模,有利于发挥规模
经济效应,降低边际成本,进而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达到巩固公司国内安全
门行业内的头部企业的地位,实现企业高质量发展目的。
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仅能够增强公司的资
金实力、优化资产结构,还能提高公司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为后续业务发展提
供有力保障。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公司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系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股票
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本次选择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必要性
公司拟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湖北王力安防产品有限公司智能门窗系
列产品项目”,该项目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实现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由于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规模相对较大,若公
司全部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前述项目的投入,将可能面临一定的资金压力。
公司选择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能够有效解决该项目的
资金需求,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实施该项目能使公司充分发挥规模经济效应,提高整体盈利水平,抢占华中
市场份额,丰富产品矩阵,借助“本地生产、本地供应”的模式,能够大幅缩短
华中地区及相邻区域内的物流辐射半径、交货周期及物料损耗,快速响应该区域
销售需求,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公司处于业务发展的关键时期,需要长期资金支持,股权融资具有较好的可
规划性和可协调性,有利于公司业务拓展,增强发展动力,优化资本结构,更好
地配合和支持公司长期战略目标的实现。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融资能够快速、高效为公司补充经营所需长
期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营运资金得以增加,权益资本得以夯实,
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提升,为公司的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综上,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具有必要性。
三、本次配售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配售对象的选择范围及其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李天虹、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医药成长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元宇宙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常州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树胜、至简(绍兴柯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至简麒麟稳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一金龙 141 号单
一资产管理计划、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
河金汇衡光增盈 16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颈
鹿 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均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投资者。
(二)本次配售对象的数量及其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为 13 名,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发行对象的数量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数量适当。
(三)本次配售对象的标准及其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
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
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
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8.33 元/股。本次发行的定
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2025 年 9 月 10 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
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 20 个交易日
内发生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
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
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
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
底价。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发行采用简易程序,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召开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本次发行事宜并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相关公告已在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及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发行定价的方法及程序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股票的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经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及
董事会决议,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
分之八十,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时间至 2024 年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之日。
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将授权时间
延长至 2025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根据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预案》《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等本次以简
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
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
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1)不存在违反《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以
下情形:
①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②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
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
除外;
③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
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④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⑥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
为。
(2)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同意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向特定对象发行
融资总额不超过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将授权
时间延长至 2025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本次发行适用简易程序符合《注册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3)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②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③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
产经营的独立性。
(4)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发行承销的相关规定
①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发行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
件,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
本次发行对象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李天虹、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医药成长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元宇宙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常州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树胜、至简(绍兴柯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至简麒麟稳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一金龙 141 号单一
资产管理计划、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河
金汇衡光增盈 16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颈鹿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特定发行对象,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
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②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2025 年 9 月 10 日)。本次发行价
格为 8.33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
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如前所述,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
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特定对象不属于《注册管理
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
规定。
⑤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限
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的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一项的规定
截至最近一期末,公司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证券期
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二款的规定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
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或者上
市公司“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
为”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上述事项,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
见第 18 号》第二款的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本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
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总数的 30%。
本次发行系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适用再融资间隔期的规定。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为 2021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司未实施重大资产
重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融资间隔、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符合《证券期货法律
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要求,本次发行符合“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
的要求。
(4)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五款的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湖北王力安防产品有限公司智能门窗系列产品项目,募
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该项目总投资 44,105.95 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第 18 号》第五款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在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有关
的全部事项。
根据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方案及其他发行相关事宜。董事会决
议以及相关文件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
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将授权时间
延长至 2025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综上所述,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及发行
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公司已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公司已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
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将授权时间延长至 2025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及时披露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就本次发行股
票的最终发行情况作出明确说明,确保全体股东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保证本次发
行的公平性及合理性。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是公平、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七、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
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
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
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15〕31 号)等文件要求,为
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
并制定了具体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
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
上述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具备必要性与可行
性,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施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