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部分有
限售条件流通股申请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证券”或“保荐机构”)为天
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能源”或“公司”)股权分
置改革的保荐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 16 号--解除限售》、《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
录第 22 号——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对滨海能源本次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
如下:
一、滨海能源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情况
以公司总股本 222,147,539 股为基数,发起人股东天津灯塔涂料有限公
司向股改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支付 23,174,970
股对价,即流通股股东每持有 10 股股份获得 3 股对价。在该对价支付完成后,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同时,公司的募
集法人股股东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既不参与执行对价安排,也不获得对价。
通过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二、本次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所作承诺及履
行情况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承诺内容 承诺履行情况
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自股权分
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
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 12 个月内, 履约完成
司
不转让或者上市交易
三、滨海能源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至本次申请解除限售期间,北京京
华信托投资公司所持股份变动情况
公司自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为 222,147,539 股。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北京
京华信托投资公司持有公司限售流通股 91,000 股,未发生变化。
四、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本次可解除限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 本次可解除 是否符合解
序 售的股份数量
份的股东名 股份数量 限售的股份 除限售的条
号 占公司股份总
称 (股) 数量(股) 件(是/否)
数的比例(%)
北京京华信
托投资公司
总计 91,000 91,000 0.0410 -
五、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渤海证券认为:本次公司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符合解除限售的
条件,该部分股份申请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则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部分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申请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
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
关 伟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