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德鑫泰: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2 20: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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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881                           证券简称:盛德鑫泰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Shengtak New Material Co., Ltd.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
    第一节 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
称“可转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公司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满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公司谨慎论证,项目
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具体
分析详见《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银行贷款等传统债务融资存在局限性
  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的融资额度相对有限,且公司会承担较高的财务成
本。若完全借助债务融资,一方面将导致公司资产负债率提高,加大财务风险;
另一方面较高的财务费用将影响公司利润,降低公司资金使用的灵活性,不利于
公司持续经营。
  (三)可转债兼具股债双重特征,有助于降低公司融资成本
  可转债在符合条件时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因此兼具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的特
性,且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融资成本较低。公司本次选择发行可转债来满
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需求,能够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股东利润
回报,匹配公司长期稳定发展需求,具有必要性。
 第二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
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
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
发行时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
中予以披露。
  原股东享有优先配售权之外的余额及原股东放弃认购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
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
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
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
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第三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决定后,经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如下:
  (一)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
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
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
董事会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二)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
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
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
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
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
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P?/(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P?+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P?+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P?-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P?-D+A×k)/(1+n+k)
  其中:P?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
率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为调整后转
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
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
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
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
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
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二、本次发行定价依据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
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
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
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可转债发行相关事项,
并将相关公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并将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规合理。
            第四节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采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证券法》
                                  《注
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建立健全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各项
工作制度健全,组织机构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
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为 7,345.05 万元、12,050.40 万元和 22,580.10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7,143.81 万元、11,878.95 万元及 22,094.85 万元。本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4,000.00 万元(含本数),并参
考近期可转债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
足以支付可转债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
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拟投资“先进高镍无缝管制造建设项目”项目,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
的资金,将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
会议作出决议;本次募集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
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
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的规定。
  (四)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主要从事各类工业用能源设备类无缝钢管的生产、研发和销售,产品主
要应用于电站锅炉设备制造、石油炼化等行业,客户包括上海锅炉厂、哈尔滨锅
炉厂、东方锅炉等国内大型电站锅炉制造企业以及中石化等大型石油炼化企业。
公司全资子公司盛德钢格板主要生产和销售压焊钢格板及球接栏杆等产品,产品
主要应用于电站锅炉设备制造、石油炼化等行业。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锐美主要
生产电机轴体、电机壳及其他轻量化汽车零部件,产品主要应用于比亚迪、理想、
长安、奇瑞、吉利等汽车主机厂。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在行业内积累了深厚的技
术沉淀,拥有丰富的优质客户资源,享有较高的行业知名度及行业影响力。公司
所处行业经营环境总体平稳,不存在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
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五)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未曾公开发行过公司债券,亦不存在其他债务违约
或者延迟支付本息且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况。
  公司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
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二)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
募资金的用途”规定的禁止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发行可转债的规定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建立健全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各项
工作制度健全,组织机构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
构”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为 7,345.05 万元、12,050.40 万元和 22,580.10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7,143.81 万元、11,878.95 万元及 22,094.85 万元。本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4,000.00 万元(含本数),并参
考近期可转债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
足以支付可转债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
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月 30 日,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47.43%、62.38%、62.74%和 65.37%,公司不
存在重大偿债风险,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不
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 50%。
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0,949.54 万元、955.41 万元、-20,540.88 万元和-3,520.30 万
元。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小或为负数,主要系公司在
日常经营活动中除通过银行转账接收销售回款以外,还收到大量票据,公司通常
将票据贴现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相关现金流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核算。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符合公司实际业务情况,不存在异常情
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
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
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
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内未受
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之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
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严格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具有
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
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
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六)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
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
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
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合理保
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
和效果,推动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公司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有效
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保障了治理结构规范、高效运作。公司组织结构清晰,
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门的组织架
构、工作职责、财务审批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设立内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
计监督。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2 年度、 2023 年度及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
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
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七)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公
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
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八)公司不存在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形;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
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
情形。
  (九)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
可转债的下列情形,具体如下:
仍处于继续状态;
  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十)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4,000.00 万元
(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先进高镍无缝管制造建设项目”项目。
行政法规规定。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可转债发行承销特别规定
  (一)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
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
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
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
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
(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公司将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信用评级和
跟踪评级。
  公司制定了《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债券
持有人会议的议事规则等内容,可以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
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
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
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及计算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
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
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P?/(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P?+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P?+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P?-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P?-D+A×k)/(1+n+k)
  其中:P?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
率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为调整后转
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
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
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
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
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
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
况与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
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
转债: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
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
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
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在任何连续三十个
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
分本次可转债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
见“7、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
股而增加的股本),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
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
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
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
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
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
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
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本次可转债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
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该次附加
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
参见“7、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本次发行约定了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具体如下: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
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
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
本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将在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
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相关信息。从股权登
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
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在转换股份登记日之
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
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
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可转债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
成为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
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
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
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
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
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
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第五节 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
业务规模的扩大和综合竞争力的提升,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及相关文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会,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债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会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债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
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
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
保障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并且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将在股东会上
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第六节 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
            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后,存在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拟
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填补股东回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加
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和有效使用;积极稳妥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
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
障;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
具体措施进行了认真论证分析和审议,为确保填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具了相关承诺,具体内容详见《盛
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
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第七节 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
本次发行方案公平、合理,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
力和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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