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阳股份: 《股东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2 20: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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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规范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股东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保
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不得以利益输送、利益交
换等方式影响股东的表决,操纵表决结果,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
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
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交易事项,该等交易事项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
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四) 审议《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五)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
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
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审议批准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非关联交易: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项所称“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
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二)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
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本项所称“交易”除包括前述第(一)项“交易”所述事项外,还包括购买
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存
贷款业务;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一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并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应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
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会之日至股东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该上市公司股份
并披露。
  第十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不包
括会议当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
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应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股权登记日,且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还应当
在延期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章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资格认定与会议登记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
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通过网络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股东身份由提供网络服务的机构依据相关
规定进行认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
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九条 为便于会议准备和核查股东身份,董事会或其他股东会召集人
有权自行确定股东会的会前登记程序并以公告方式通知。准备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应该自觉遵守该会前登记程序,按照股东会召集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
行会前登记。
  第三十条 未进行会前登记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在股东会通知中规定的
股东会召开时间之前,在会议现场办理会议登记手续后,方可出席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选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会应当安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且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
   股东会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
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
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00-3:00。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如因任何理由,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无法推举会议主持人主持会议的,应
当由出席现场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拟提
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召集人判断,拟提交
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召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关联股东,并在
股东会的通知中对涉及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行披露。关联股东亦应及时事
先将关联交易及关联方情况通知召集人。
  (二)股东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
集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
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三)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有权向有关证券主管部门反映,但
该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四)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讨论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
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会作出解释
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五)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致使股东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议,
并因此给公司、其他股东或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应承担相应民
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候选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提名推荐,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与董事会提名的
董事候选人一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提名推荐,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并与董事会提名
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一并提交证券监管部门审核,经证券监管部门审核无异议后,
提交股东会选举;
  (三)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提案人应向董事
会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董事在股东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
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四十四条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为保证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
该分开选举。
  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召集人必须
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
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十五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具体程序及要求如下:
  (一)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
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目,具体投票权的计算方法
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当选出
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当选
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总
数则该选票无效。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
总数则该选票有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位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
少,决定董事人选。当选董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达到出席该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
  (五)如按前款规定中选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量确定当选
者;如按前款规定中选候选人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第
二轮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就所缺名额另行选举。由此导致董
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时,则下次股东会应当在该次股东会
结束后的 2 个月以内召开。
  第四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交易事项,该等交易事项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
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30%;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住所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章 股东会纪律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已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股东或
代理人、律师、召集人邀请的人士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士出席会议。
  第六十条 大会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其他必须退场者。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可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退场。
  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身份出席会议的人士,其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
委托书等不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视为本条
(一)所规定的无资格出席会议者,大会主持人有权要求其退场。
              第九章 会后事项及公告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三条 参加会议人员名册、授权委托书、表决统计资料、会议记录、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决议公告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任。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以内”,含本数;
                         “过”、
                            “超过”、
                                “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悖
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七十条 本规则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并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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