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科技: 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22 19: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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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40       证券简称:亚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5-084
债券代码:127082       债券简称:亚科转债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2日召
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一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
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相关核查意见。(具体详见公司2023年9月27日登载
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082~085)
  (二)2023年9月28日至2023年10月7日,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
务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均未收到
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具体详见公司2023年10月11日登载
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87)
  (三)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召开了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一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2023年10月17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
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91)。同日,公
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
告编号:2023-092)。
   (四)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2023年10月17
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093、2023-094)。
   (五)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
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
意见,公司监事会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同时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书。(具体详见公司2023年11月14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六)公司于2024年10月16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与第六
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议案》《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满足
行权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及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律
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具体详见公司2024年10月17日登载于巨潮资讯
网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4-075~077)
   (七)公司于2024年11月5日召开了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2024年11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具体详见公司2024年10月17日及2024
年11月6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078、2024-088)
   (八)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与第六届
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第一期股
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
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具
体 详 见 公 司 2025 年 4 月 22 日 登 载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的 相 关 公 告 , 公 告 编 号 :
   (九)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与第六届
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同意将
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5.355元/份调
整为5.155元/份,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具体详见公司2025年6月3日
登载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5-045~047)
   (十)公司于2025年5月13日召开了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第一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
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2025年5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具体详见公司2025年4月22日及2025年5
月14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034、2025-040)
   (十一)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和2025年7月22日分别披露了《关于第一期股
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关于第一期股票
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暨调整可转债转股价
格的公告》(具体详见公司登载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5-048、
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而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的357万份股票期权和357万
股限制性股票的手续。
   (十二)公司于2025年9月22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实施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同意将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5.155元/份调整为5.055元/份。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具体详见公
司2025年9月23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5-083~084)
    二、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说明
   公司于2025年9月17日发布《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公司现
有 总 股 本 1,250,269,672.00 股 剔 除 已 回 购 股 份 15,837,354.00 股 后 的
(含税),向全体股东派现金红利123,443,231.80元人民币(含税);不送股;
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9月22日,除权除息日
为2025年9月23日。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基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和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董事会将针
对上述权益分派实施情况,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P=P0-V=5.155-0.1=5.055元/份(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综上,公司将本激励计划中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5.155
元/份调整为5.055元/份,本次期权行权价格调整将在公司向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办理完成相关调整业务后生效。
   三、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中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不会对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
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符合《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中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公司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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