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71 证券简称:永杰新材 公告编号:2025-045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8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9/26 - 2025/9/29 2025/9/29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5 月 15 日的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 2025 年中期股息派发方案;本次实施方案已经
公司 2025 年 8 月 11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96,72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5,409,600.00元(含税)
。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9/26 - 2025/9/29 2025/9/2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浙江永杰控股有限公司、沈建国、杭州望汇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
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以及《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持有公司股份
的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公司 A 股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
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
征收个人所得税。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
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
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
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
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 0.16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
要享有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
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股东
(
“沪股通股东”),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
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
,该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162 元。如相关投资者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
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财税[2014]81 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其所得税
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有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的问题,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71-82986562
特此公告。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