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9 证券简称:耀皮玻璃 公告编号:2025-052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28元(含税),B 股每股现金红利0.003942美元(含税)
?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5/9/29 - 2025/9/30
B股 2025/10/10 2025/9/29 2025/10/24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年中期现金分红安排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结合公司 2025 年中期实际经营情况,
在有利于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合理决定在 2025 年中期(半年度报告
或者三季度报告披露期间)制定并实施具体的现金分红方案。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934,916,06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0.02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6,177,649.93元。
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5/9/29 - 2025/9/30
B股 2025/10/10 2025/9/29 2025/10/2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1)上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2)中国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3)NSG UK Enterprises Limited(A 股)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
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
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规定,在本次现金红利发放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
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8 元(含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
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
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
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
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0252 元人民币。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对于便利享受税
收协定优惠待遇的 QFII、RQFII(已申报并生效)的股东所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根据税务总局来函维护境外机构协定税率信息后,将直接按
协定税率计算应缴纳的股息红利收入企业所得税后,按税后发放,后续由上市公
司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完成相应税款缴纳。
(3)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上述股东的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
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由本公司
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0252 元人民币。
(4)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其他法人投资者
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028 元人民币。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B 股现金红利以
美元支付。
以《关于调整B股发行及发放股息红利所涉外汇折算率的通知》为依据,美
元与人民币汇率按公司十一届十次董事会会议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 2025 年
发放现金红利 0.003942 美元(含税)。
(1)非居民企业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99 的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
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每股 0.003548 美元。
(2)居民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1 的股东)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5]101 号)、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
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在本次现金红利发放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
照每股 0.003942 美元实际发放现金红利(含税)。待上述股东转让股票时,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
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将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缴纳。
(3)外籍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90 的股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4 年 5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公司按照每股 0.003942 美元实际发放现金
红利(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秘办
联系电话:021-61633599
特此公告。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