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为“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本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关系的良性发展,规范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
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
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
司发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
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和对象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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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人员;
(三)财经媒体及其他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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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
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 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进行披露
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
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
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
快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
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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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
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
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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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
式。
第二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
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相关部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公司各部
门、下属的分、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相关部
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本公司战略研讨会、经营例会、资金营运
分析会、预算编制会等重要会议,可向各有关部门问询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
关书面材料。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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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履行的
具体工作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本公司有关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制度,规范本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
(二)制定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计划和目标。根据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现状,结
合本公司经营发展计划,确定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目标,并制定有关投资者关系活
动计划,包括投资者关系分析和研究、信息披露与沟通、会议筹备、公司推介、
媒体合作等活动计划的制定;
(三)投资者关系分析与研究工作。分析研究监管部门的相关政策、法规;
对投资者行为进行统计分析,掌握投资者动向;深入研究宏观经济及金融业发展
动向、货币及金融监管政策变化以及资本市场发展变化;参与制定公司发展战略;
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董事会决策参考;
(四)会议筹备。协助筹备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并准备会议
材料;
(五)信息披露。协助公司做好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
设计、印刷、报送、披露工作,以及其他临时性公告的披露;
(六)与投资者沟通。根据本公司经营情况及投资者关系活动计划,组织分
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活动并邀请新闻媒体、证券分析师及投资者参加
相关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并将投资者对本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反馈到本
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决策部门;
(七)接待投资者。接待投资者来访,并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
投资者保持经常性沟通,提高投资者对本公司的关注度;
(八)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等良好的公共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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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网络信息平台建设。维护本公司网站中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参与更
新网上本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十)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参与安排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导;
(十一)横向交流。与其他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的合作、交流;
(十二)董事会秘书安排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的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知识培训。在开展重大投资者关系
促进活动时,可组织专题培训。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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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文件资料等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
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
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
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
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
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
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三十七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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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
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
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
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
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
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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