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73 证券简称:侨银股份 公告编号:2025-117
债券代码:128138 债券简称:侨银转债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9 月 19 日(星期五)15:0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9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9 日 9:15 至
出席和主持本次会议,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周丹华女士主持本
次会议;董事长郭倍华女士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1 人,代表股份 263,554,01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4.49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62,854,01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4.32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6 人,代表股份 7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713%。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6 人,代表股份 700,0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6 人,代表股份 7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713%。
董事会秘书均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
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审议,本次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3,348,0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18%;反对 18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即日起,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原监事会成员将不再担任公司监事。原监
事会主席郭启海先生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原监事任洪涛先生目前持有公司股
份 27,800 股、原职工代表监事曾智明先生目前持有公司股份 5,500 股,前述人
员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并将继续遵守有关离任监事
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郭启海先生、任洪涛先生、曾智明先生任职监事期间为公
司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3,358,2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57%;反对 17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3,358,2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57%;反对 17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3,358,7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59%;反对 17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3,352,4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35%;反对 17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3,340,8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191%;反对 18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3,340,8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191%;反对 19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8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5429%;反对 19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286%;弃权 2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86%。
刘丹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周昊臻律师和谢兵律
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4-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本次备查文件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