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致: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侨银城市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周昊臻、谢兵(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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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
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第四届董事会召集,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5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2025 年 8 月 28 日,公司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5 年 8 月 30 日,公司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据此,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
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一)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前置备于公司住所。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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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
名表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下午 15:00 在广州市荔湾
区白鹤沙路 9 号侨银总部大厦六楼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郭倍华因工作原因不能
现场出席和主持本次会议,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周丹华主持本
次会议;董事长郭倍华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
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9 日的交易时间,
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五)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有效期间内,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总计 86 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9 月 12 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股份 262,854,012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64.3201%。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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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数 86 名,代表股份 7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713%,通过网络系统参
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
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
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二)其他出席、列席会议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中独
立董事孔英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
会议。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并进行了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
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一)《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3,348,0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18%;反对 18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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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9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5714%;反对 18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429%;弃权 1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二)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3,358,2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57%;反对 17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大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0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286%;反对 17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857%;弃权 1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63,358,2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57%;反对 17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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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0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286%;反对 17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857%;弃权 1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63,358,7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59%;反对 17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0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1000%;反对 17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143%;弃权 1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63,352,4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35%;反对 17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9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2000%;反对 17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714%;弃权 2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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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63,340,8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91%;反对 18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8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5429%;反对 18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857%;弃权 2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三)《关于增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3,340,8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91%;反对 19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8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5429%;反对 19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286%;弃权 2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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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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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
胡铁军 周昊臻
______________
谢 兵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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