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78 证券简称:京能电力 公告编号:2025-38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2025年9月19日经公司第八届
第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对原《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会议事规则》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修订后的《北京京
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全文,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
。
特此公告。
附件:1.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1: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益,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
“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规
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
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及《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件以及《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四条 …… 第四条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时;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与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的其他情形。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 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
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 ……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与法律风险管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理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 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 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委托书和股票账户卡。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和股票账户卡。
……
……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
(一) 代理人的姓名;
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
……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的一名董事主持。
名董事主持。
审计与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与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与法律风险管理委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与
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
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与法律风险管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理委员会成员主持。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权的 1/2 以上通过。 ……
……
通决议通过: ……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总资产 30%的; ……
……
第四十三条 …… 第四十三条 ……
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应 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历和基本情况。
…… ……
第四十八条 …… 第四十八条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
师、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票。 ……
……
第四十九条 ……
第四十九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
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六条 …… 第五十六条 ……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 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销。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六十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 第六十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公司股东
附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 负责解
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行;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有抵
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为准,同时应由董事会按以上法律、法规 等为准,同时应由董事会按以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提出修改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修改。 提出修改方案,提请股东会审议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