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邦股份: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9 18: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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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星期五)在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西路 9 号公司
会议室召开。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会议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江苏润邦重工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
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
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本所律师同意将其
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该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法律意见
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本次公司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即
(http://www.stcn.com/)、《上海证券报》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江苏润
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临
时股东会通知》”)。上述《临时股东会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召
集人、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召开方式等有关事项。说明股东有权出席现场会议,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
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以及联系人姓名。会议议题的具体内容已在公告中
予以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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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9 月 19 日(星期五)下午 15 时 30 分。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9 月 19 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西路 9 号公司会议室。
  经验证,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前十五天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
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和股东名册等文件,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委托代理人为 1 名,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886,468,413 股的 0.00001%。
     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并经核查确认,在网络投
票时间内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84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
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
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 2、《关于修订<董事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 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议案 4、《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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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 5、《关于修订<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 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 7、《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的议案》。
   议案 8、《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 9、《关于修订<授权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 10、《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议案与《临时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就公告列明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和《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所律师经审
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
   (一)非累积投票提案
   议案 1、对《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 241,947,481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2%;弃权票 89,400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 53,489,734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
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77%;反对票 218,500 股,占出席
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62%;弃权票 89,400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2%。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 2、对《关于修订<董事议事规则>的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 194,327,084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467%;弃权票 90,840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 5,869,337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
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100%;反对票 47,837,457 股,占
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211%;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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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 3、对《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 194,118,284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467%;弃权票 299,640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 5,660,537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
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219%;反对票 47,837,457 股,占
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211%;弃权票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4、对《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 241,627,641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4%;弃权票 297,240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 53,169,894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
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331%;反对票 330,500 股,占出席
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43%;弃权票 297,240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25%。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5、对《关于修订<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 194,139,284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467%;弃权票 278,640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 5,681,537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
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609%;反对票 47,837,457 股,占
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211%;弃权票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6、对《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 193,963,884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184%;弃权票 280,240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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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 5,506,137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
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349%;反对票 48,011,257 股,占
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442%;弃权票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7、对《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的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 194,121,684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517%;弃权票 284,240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 5,663,937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
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282%;反对票 47,849,457 股,占
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434%;弃权票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8、对《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 194,229,284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079%;弃权票 282,640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 5,771,537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
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282%;反对票 47,743,457 股,占
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464%;弃权票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9、对《关于修订<授权管理制度>的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 194,240,284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005%;弃权票 289,640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 5,782,537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
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487%;反对票 47,725,457 股,占
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129%;弃权票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10、对《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 194,448,084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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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005%;弃权票 81,840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 5,990,337 股,占出席股东会(含网
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349%;反对票 47,725,457 股,占
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129%;弃权票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二以上通过;议案三至十为普通议案,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表决
结果,会议审议通过了股东会决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
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
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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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蔡斌
                     经办律师:_______       __ ___
                                 蒋卫忠
                            _________     ____
                                 薛施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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