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中生态: 关于冠中转债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9 0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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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48   证券简称:冠中生态       公告编号:2025-086
债券代码:123207   债券简称:冠中转债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冠中转债”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含息、税)卖出持有的“冠中转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的前一个
交易日,“冠中转债”的收盘价格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选择回
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
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的
议案》。根据《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冠
中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将“冠中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回售情况概述
    (一)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
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的议案》,同意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青县城乡绿
道网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投入“博山区城乡供水提升改造
建设项目(续建)工程总承包-其他工程1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经股东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过后20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债持有人一次
回售的权利。
    (二)附加回售条款
    公司《募集说明书》约定: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
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
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
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本
次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
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
丧失该回售权。
    综上,“冠中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三)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
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计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
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1.10%(“冠中转债”第三个计息年度,即2025年7月2
年9月22日,算头不算尾,其中2025年9月22日为回售申报期首日),
计算可得IA=100×1.10%×63/365=0.190元/张(含税)。
   综上,“冠中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100.190元/张(含息、税)
                                  。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冠中转债”
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
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
实际可得100.152元/张;对于持有“冠中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
FII和RQFII),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
转债利息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190元/张,自行缴
纳利息所得税。
   (四)回售权利
   “冠中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冠中转债”
                              。
“冠中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一)回售事项的公告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定,
经股东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过
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
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会决议公告后五
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
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公司将在指定的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
意查阅。
   (二)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2025年9月22日至2025年9月26日
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
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
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
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在回售
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
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三)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冠中转债”,公司委托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
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
务规则,公司资金到账日为2025年10月9日,回售款划拨日为2025年1
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冠中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在同一交易日内,若“冠
中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
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回售、转托管。“冠中转债”在回售期
内将暂停转股,暂停转股期间“冠中转债”正常交易。
     四、备查文件
请;
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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