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云钛业: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9 00: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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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
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
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人选、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的资格和应承担的义务除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外,委员每年应该确保有充足的时间用于公司的相关事项,以保证
有效地履行其应尽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总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行政综合部(人力资源)、董事会秘书等有
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
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若本人不同意,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议事项与提名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时,该审议事项由提名委
员会委员审议并发表意见后,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会议。
 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达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
通知时限限制。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情况紧急时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须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审查工作
及董事会授权提名委员会进行的其他相关工作,提名委员会可参照本工作制度执
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
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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