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
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具体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
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
。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
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
匹配,在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基础上保证公司合理收益。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
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
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
慎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针对发
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
间,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相关审批程
序后方可进行。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
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
董事会审议。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未达到董事会
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
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的;
(三)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
(四)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构成关联交易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公司因
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
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
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
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层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
理,包括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公司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等
工作);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
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框架方案;
(二)公司销售部门、采购部门等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
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
料;
(三)公司内部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定期审查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收益情况及账务处理等,
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
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需);
(五)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基于需要套期保值对象的
外币币种、金额及到期期限、未来外汇趋势,提出相关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最终方案,选
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三)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价格,双方确认后签
署相关协议;
(四)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
情况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备案。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
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
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
的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
结算。
第十八条 当标的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
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财务总监,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财务
总监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
险时,财务部应及时向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
和解决方案,并实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商讨应对措施,提
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
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保管,保存至少十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