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科工: 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9 0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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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条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细则所称“薪酬”包括但不
限于所有薪水、奖金、补贴、福利(现金或实物)、养老金、补偿款(包括就丧
失或终止其职务或委任应支付的补偿)、期权及股份赠与。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委员会推选,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可以连选连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的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董事会办公室
协助,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
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及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结果、
薪酬兑现、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事项;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审议企业工资总额(或人工成本)管理制度、预算、清算的事项;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五)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政策、计划,须报经董事
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
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
至少召开 1 次;经召集人或 1/2 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召集人不履行职务的,由 1/2 以上
的委员共同推举 1 名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条 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委
员。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
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全体参会委员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其
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
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
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
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
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非隶属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
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
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
委员人数不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 1/2 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未获股
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均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信息,除
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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