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弘控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8 21: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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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细则于 2025 年 9 月 18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
规定及公司章程,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
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定期对董事会构架、人数和组成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按照规定披露独立董事的相关内容,并
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者独立性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在召开股东会选
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
行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如已
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候选人
履历表》,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
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
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
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
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
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的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安排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董事会议案的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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