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弘控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8 21: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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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细则于 2025 年 9 月 18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
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战略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
规定及公司章程,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
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工作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 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
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
告等洽谈并上报工作小组;
  (四)由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
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的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
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原则上应书面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委员会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
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安排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董事会议案的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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