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制度于 2025 年 9 月 18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
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
关系,倡导理性投资,并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度;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广
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
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
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
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告,
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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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
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
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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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
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
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
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
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
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件的,应当同时通报董
事会秘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
内回答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交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料,按时参
加深交所的约见谈话。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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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
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
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
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
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
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
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
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
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
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
应。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证券事务部门为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
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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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证券事务部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
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
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
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
章制度的理解。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
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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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作出预期或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
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
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
布、保管期限等由各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
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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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
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门应当制订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和工作规范。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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