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则于 2025 年 9 月 18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确保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
性,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广
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会、股东、董事、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超出董事
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一)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请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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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第 3 款的持股数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六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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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
百分之十。
第十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
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
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可根据本规则,针对某次大会的具体情况制订《××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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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对该注意事项或对本规则应进一步明确之处可由董事会秘书在会前宣读、
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召开的正
常秩序。对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四条 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见证,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并应当由两
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会。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提案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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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有关规定
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会结束后与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
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十九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
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
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上述通知时间的起始期限,
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
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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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四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
后的召开日期。公司延期召开股东会,不应因此而变更原通知中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
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一节 会议出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
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如公司发行类别股,有《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
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事项,除应当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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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类别股股东的决议事项及表决权数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
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董
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
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
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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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列席
股东会的高级管理人员开会时应签到。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以邀请年审会计师出席年度股东会,对投资者关心和质疑的
公司年报和审计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节 股东会进行的步骤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会会议开始;
(二)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三)会议主持人主持选举计票人和监票人(以举手的简单表决方式进行,以出
席大会股东总人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四)逐个审议股东会提案并给予参会股东时间对大会提案进行讨论(按一个议
案一讨论的顺序进行);
(五)会议主持人宣布休会;
(六)进行表决;
(七)计票人在监票人及见证律师的监视下对表决进行收集并进行票数统计;
(八)会议继续,由董事会秘书宣读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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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会议主持人宣读股东会决议;
(十)律师宣读所出具的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十一)公证员宣读股东会现场公证书(如出席);
(十二)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会会议结束。
第三节 大会发言与质询
第三十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可以要求在大会上发言和提出质询。会议主持人
认为必要时,列席股东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就所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提出
质询。发言与质询包括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
第三十七条 股东发言和质询应紧紧围绕会议审议议题进行,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要求发言的股东,应在会前进行登记。登记发言人数一般不超过 10 人,
发言顺序按登记顺序或持股比例大小安排。
(二)在审议过程中,有股东临时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的,由主持人视具体情况
予以安排。股东要求质询时,应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方可提问。有多名股东要
求质询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三)股东发言和质询时应首先报告其姓名或代表的公司名称和所持有的股份数
额。
(四)股东发言和质询应言简意赅,不得重复;
(五)股东要求发言和质询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
(六)每一股东发言和质询一般不得超过两次,第一次时间不得超过五分钟,第
二次不得超过三分钟。
第三十八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回答质询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五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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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在股东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
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始得发言或提出问题。
第四十条 在进行股东会表决时,股东不得进行大会发言或质询。对违反本规则
的发言和质询,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四节 股东会决议(投票与表决)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保证股东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股东会就大会
议案进行审议后,应立即进行表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四十二条 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公司及股
东会召集人不得对股东征集投票权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
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四十三条 审议
(一)列入大会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或决定,在进行大会表决前,应当经过审议
讨论。股东在审议中对议案或决定草案有重要不同意见的,可以表决由董事会重新商
议后提出的修正案。
每项议题的基本讨论程序如下: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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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会议的人员,应股东或者代表的要求或经大会主持人同意,可以对议题进行
解释和说明;必要时经大会主持人同意,可以请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说明与议题有关
的情况。
结果。若付诸表决的议题有修改和补充,大会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明确说明表决的内
容。
(二)董事会应当就前次股东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
东会作出专项报告;由于特殊原因股东会决议事项不能执行的,董事会应当明确说明
原因。
(三)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
务所,董事会应向股东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
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行为。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与该关联事
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
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必须回避,而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五)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予以回避,股东会决议应注明
在该项表决时,关联股东予以回避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表决
(一)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
有权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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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结果为准。
(二)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在
股东会通知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权通过股东
会网络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三)表决方式:(1)采用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2)对表决不得附
加任何条件,即不得在表决票上附加任何条件;(3)表决通过后,应形成决议。在
股东会同时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等多种方式表决时,同一股东只能选择以一种方
式投票。同一次股东会上,同一股东以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
果为准。
(四)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
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为: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的每一普通股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
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以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
候选人是否入选。
(五)股东会在表决配股议案时,持有占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享有配股权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表明其认购意向。
第四十五条 计票
(一)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二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通过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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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方式的表决票数,并据以决定是否通过有关议案。
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
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表决情况。
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纳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
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二)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疑问,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
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三)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
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股
东的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公告中予以披露。
第四十六条 决议
(一)决议方式。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特别决议。
(1)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①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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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③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但根据本规则有关规定应适用累积投
票制进行表决的,从其规定;
④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2)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④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⑤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⑥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⑦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⑧重大资产重组
⑨股权激励计划;
⑩上市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
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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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本款所指“重
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销售、物资采购和进出口业务的管理;产品、劳务定价
的管理,劳动人事管理;留用资金的支配、资产处置;公司机构的设置和工资奖金分
配;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和重大技术改造方案的制订和管
理。
(二)涉及增资发行等需要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的事项,应当作为
专项议题单独作出决议。
(三)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
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节 会议记录
第四十七条 会议记录
(一)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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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4)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5)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6)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7)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二)股东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当日负责
整理出会议记录。
(三)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作
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一并保存,保管期限一般为不少于十年。
(四)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说明。
(五)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
的表述。
第六节 信息披露与公告
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
(一)公司股东会召开后,应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进行信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董事负责按有关规定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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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三)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
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四)董事会秘书按规定履行股东会决议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
第四十九条 决议的执行
(一)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或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经理组
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
(二)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东会
报告。
(三)公司董事长对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
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释义
(一)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一经公告,即视为所有股东已
收到通知。
(二)本规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一)本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相悖时,
应按以上法律、法规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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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四)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后施行,原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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