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9月18日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
公司”)股东会行为,保证公司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独立董事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及其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
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三) 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四)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 最近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
议。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未经董事会同意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财
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
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事
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前述类型的事项合称为“交易”),达到下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上述除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以外的
各项交易中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以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的财务指标中较高
者为准。
上述交易中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
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
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九条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股东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股东会可
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必须由股东会决定事项之外
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授权应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作出;
(二)授权事项、权限、内容应明确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不得违反《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不应授权董事会确定自己的权限范围或幅度。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三条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召集股
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会之日至股东会召开日期
间不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并披露。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
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九条 股东会的提案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股东提出股东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 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 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 提案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四) 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五) 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六) 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
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
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
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符合《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
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临时提案不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召集人不得拒绝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
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具体内容。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进而认定股东会不得对该临时提
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说明作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
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
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当日上午9:15,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七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
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的规定。
股东会因故需要取消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公司召开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
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
当保证股东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提
案合理的讨论时间。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
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
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部门查处。
第二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不在会议登记签名册上登记签到,或会议正式开
始后没有统计在会议公布股权数之内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可以参加会议,但不能
参加表决、质询和发言。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 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 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的1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
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九条 股东要求在大会上发言、质询,应提前办理登记手续并填写发
言单。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登记并审核股东出示的持股有效证明,按报名顺序安排
发言。
第四十条 股东会安排股东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股东发言时,应首先
报告其所持有股份数额。
第四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
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七) 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
种;
(八) 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的回购股份;
(九) 重大资产重组;
(十) 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
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或《公司
章程》、本规则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六)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四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
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
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开征集股东
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
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与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
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并主动申请回避。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
就该事项进行投票,并且由列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独立董事予以监督。在股
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人)、
列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独立董事有权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表
决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决时
不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
向股东会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
行投票。如有上述情形的,股东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
由无关联关系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
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五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第五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
应当即时组织点票。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即就任。
第六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
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
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不少于10年。
第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
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等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