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年9月18日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切实维
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公司实际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
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
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
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
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六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在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投项目,不
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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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七条 公司应谨慎使用募集资金,以投入产生效益为原则,处理好投入时
机、投入资金、投资进度及项目效益间的关系。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
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
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实行募集资
金的专户存储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
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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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
任;
(八) 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
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
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
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等事项。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
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
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
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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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
求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
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
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
规则》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产品须符合
以下条件:
(一) 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 流动性好,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三) 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
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
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
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
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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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
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
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
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内,按照公司
资金审批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募投项目由总裁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程序为:
(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由公司项目管理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负
责执行;权益投资项目,由公司指定部门会同财务部负责执行;
(二)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实施计划的制定、质量控制、工程进度跟踪、
项目档案管理等;
(三) 公司财务部负责项目资金的安排、会计记录及使用台账管理,并按
月向证券部提交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四) 项目完成后,由公司项目管理部门会同项目实施单位、财务部、审
计部、证券部等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交付使用后,项目使用单位须做好运行数据统计,建立
台账及报表制度,财务部门牵头组织项目效益评价,并将总结报告、效益评价报
告等资料每半年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计划金额 50%的;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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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需要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原
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
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
自筹资金支付后 6 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通过募
集资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三)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四) 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
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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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
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
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
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
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
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
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第二十六条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
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
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将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
成后出现的节余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在公司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前,因项
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 募集资金到账超过 1 年;
(二) 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 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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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一) 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 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
的除外);
(三) 改变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人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
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
性。
第二十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
用超募资金,超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
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三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
或者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
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
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
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
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
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
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投项目的投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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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检
查,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
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
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
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
况。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
露。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
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
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
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公司应
当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工作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
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合理
鉴证,提出鉴证结论。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
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
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四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
用情况存在异常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与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应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1 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
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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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
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
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
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
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发现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的规
定,擅自挪用募集资金或将募集资金从专款账户转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公司员工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有权责令返还,由此所得收入归公
司所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公司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相关人员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不加以坚决制止,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
员工违反本办法时,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必要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情
节严重的,公司应上报证券监管机构立案查处,追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
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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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