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68 证券简称:武汉控股 公告编号:临 2025-051 号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
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经公司自查、相关
中介机构核查,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
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
“武汉控股”)
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武汉市城投集团”)持有的武汉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管》等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武汉控股股票
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核查期间
本次重组事宜的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止交
易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前一日止,即 2024 年 8 月 20 日至 2025 年 9 月 4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或“核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及相关机构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相关内幕知情人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
查主体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如下:
(一)自然人于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核查期间,相关自然人买卖武汉控股股票的情况如下:
股份变动数 结余股数 买入/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量(股) (股) 卖出
武汉控股综合管理部部 2025-01-17 200 3,000 买入
丁莉娜
长张卫军配偶
股份变动数 结余股数 买入/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量(股) (股) 卖出
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
屈翠红
司外部董事张正发配偶
徐爱莲 武汉市城投集团审计部 2024-11-06 20,000 20,000 买入
股份变动数 结余股数 买入/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量(股) (股) 卖出
和法务合规部部长张志
高配偶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 2025-08-13 1,000 2,000 买入
金玉英 公司项目组成员杨茜惠
母亲 2025-08-14 1,800 200 卖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在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补充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等文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补充自查,
并补充提供、披露相关核查情况。
针对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相关被核查人员均已分别出具承诺,相
关主要内容如下:
丁莉娜系武汉控股综合管理部部长张卫军配偶。针对丁莉娜上述股票买卖行
为,张卫军及丁莉娜作出如下承诺:
“除前述情况之外,本人的配偶在自查期间无其他买卖武汉控股 A 股股票的
行为;除上述买卖武汉控股股票的情况外,本人的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武汉
控股股票的情况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武汉控股股票的情况。
本人配偶上述买卖武汉控股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其对证券市场交易情况及武
汉控股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
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武汉控股股票的情形。
本人及配偶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武汉控股股票、从事
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
资的动机。
若本人配偶的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
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
人及配偶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
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配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
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屈翠红系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张正发配偶。针对屈翠红上述股
票买卖行为,张正发及屈翠红作出如下承诺:
“除前述情况之外,本人的配偶在自查期间无其他买卖武汉控股 A 股股票的
行为;除上述买卖武汉控股股票的情况外,本人的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武汉
控股股票的情况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武汉控股股票的情况。
本人配偶上述买卖武汉控股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其对证券市场交易情况及武
汉控股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
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武汉控股股票的情形。
本人及配偶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武汉控股股票、从事
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
资的动机。
若本人配偶的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
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
人及配偶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
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配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
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徐爱莲系武汉市城投集团审计部和法务合规部部长张志高配偶。针对徐爱莲
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张志高及徐爱莲作出如下承诺:
“除前述情况之外,本人的配偶在自查期间无其他买卖武汉控股 A 股股票的
行为;除上述买卖武汉控股股票的情况外,本人的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武汉
控股股票的情况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武汉控股股票的情况。
本人配偶上述买卖武汉控股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其对证券市场交易情况及武
汉控股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
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武汉控股股票的情形。
本人及配偶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武汉控股股票、从事
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
资的动机。
若本人配偶的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
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
人及配偶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
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配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
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金玉英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经理杨茜惠母亲。针对金玉英上述股票
买卖行为,杨茜惠及金玉英作出如下承诺:
“除前述情况之外,本人的母亲在自查期间无其他买卖武汉控股 A 股股票的
行为;除上述买卖武汉控股股票的情况外,本人的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武汉
控股股票的情况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武汉控股股票的情况。
本人母亲上述买卖武汉控股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其对证券市场交易情况及武
汉控股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
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武汉控股股票的情形。
本人及母亲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武汉控股股票、从事
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
资的动机。
若本人母亲的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
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
人及母亲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
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母亲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
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二)相关机构买卖武汉控股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中金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1)中金自营类(含做市)账户
截至 2025 年 9 月 4
交易日期 交易性质 交易股份数量(股)
日持股数量(股)
至2025年9月4 124,200
日 卖出 21,166,313
(2)中金融资融券专户
截至 2025 年 9 月 4
交易日期 交易性质 交易股份数量(股)
日持股数量(股)
至2025年9月4 0
日 卖出 2,400
(3)中金资管业务账户
截至 2025 年 9 月 4
交易日期 交易性质 交易股份数量(股)
日持股数量(股)
至2025年9月4 0
日 卖出 451,000
对于中金公司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中金公司已出具说明如
下:“本公司以上自营类(含做市)账户、融资融券专户、资管业务账户买卖武
汉控股股票是其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未利用
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信息,亦未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意见或建议,不存在
任何内幕交易的情况。
除上述买卖武汉控股股票的情形外,本公司在核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武汉
控股股票的情况,也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武汉控股股票、从事
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本公司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
离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本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
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
面的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
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自查结论
经自查,根据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或书面承诺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
细清单》,公司董事会认为:在上述相关主体自查报告及书面承诺真实、准确、
完整的情况下,该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武汉控股股票的行为不构成
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
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在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并考虑本
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股票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未发现上
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的直接证
据,前述买卖股票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综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
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
自查报告以及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对象出具的说明及
承诺,并经律师核查,律师认为: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
及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核查对象于
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所禁止的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
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