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第 525 号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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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全称
伟隆股份、公司 指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计划(草案)》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有权获授或购买的附限制性条件
限制性股票 指
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符合授予限制性股票资格的人员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
授予价格 指
的、激励对象认购公司股票的价格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所 指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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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第 525 号
致: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伟隆股份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指派律师为伟隆股份本次实施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有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
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
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进而保证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
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所律师法律尽职调查工作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伟隆股份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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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
财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文件中某
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
示的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伟隆股份为本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任何目的。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公告,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5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等议案。
(二)2025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5 年 8 月 18 日至 2025 年 8 月 27 日,公司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与激
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示期满,监事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对上述
说明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进行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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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25 年 9 月 3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参会的关联股东范庆伟、范玉隆、江西惠隆企业管理有限
公司回避表决。
(五)2025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授予已履行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具体授予日。
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同意以 2025 年 9 月 18 日为授予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日是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 60 日
内的交易日,且不在下列期间: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终;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
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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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
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关于公
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及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认为:
(1)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133 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本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2)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133 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下属子公司)正式在职员工,
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3)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133 名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向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条件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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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审计报告;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禁入措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
予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已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本激励计
划激励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与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
(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激励计划的授予办理信息披露、登记
和公告等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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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份,由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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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刘克江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张明波______________
马龙飞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