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7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事项概述
(一)担保情况概述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淄博龙泉管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龙泉”)因业务开展需要,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
授信。近日,公司收到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
证合同》【编号:852072025 高保字第 00065 号】,约定公司为淄博龙泉提供最
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人民币 1,000.00 万元。
(二)担保审议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2025 年 4 月 18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七次会议和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
预计的议案》,担保期限自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止。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关于 2025 年度对外
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0)和《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公告编号:2025-036)。
根据上述会议决议,2025 年度,公司为资产负债率在 70%以上的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提供 17,500.00 万元担保额度;为资产负债率在 70%以下的全资
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 25,000.00 万元担保额度,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担保额
度范围内签署与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相关的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
根据担保预计情况及相关授权,本次公司为淄博龙泉提供担保的事项,属于
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担保事项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
本次使用担
被担保方最 截至目前经
担保 授权担保对 本次被担 本次使用担 保额度占公 剩余可用
近一期资产 审批可用担
方 象 保方 保额度 司最近一期 担保额度
负债率 保总额度
净资产比例
资产负债率
在 70%以下 淄博龙泉
公司 的全资子公 管业有限 62.95% 25,000.00 1,000.00 0.59% 3,000.00
司、控股子 公司
公司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淄博龙泉管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MA3Q13NC4L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尖山东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宇
注册资本:5919.90588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9 年 6 月 18 日
经营范围: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预应力混凝土管、钢筋混凝土排水管、预
制混凝土衬砌管片、预制装配化混凝土箱涵、水泥预制构件、混凝土制品制造、
委托加工、销售、安装及售后技术服务;商品混凝土生产、浇筑、销售;金属类
管道及管件制造、销售、安装及技术咨询服务;水工金属结构产品制造销售及技
术咨询服务;塑料管道及管件制造、销售、安装及技术咨询服务;机械设备与房
屋租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测绘服务;软件开发;市政
设施管理;特种设备制造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淄博龙泉总资产 9,829.20 万元,净资产 4,520.09
万元,资产负债率 54.01%;2024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9,801.43 万元,利润总额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淄博龙泉总资产 11,368.08 万元,净资产 4,212.17
万元,资产负债率 62.95%;2025 年 1-3 月累计实现营业收入 378.80 万元,利润
总额-357.09 万元,净利润-307.92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甲方):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
保证人(乙方):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淄博龙泉管业有限公司
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
额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壹仟万元整。
该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本金余额最高限额,具有以下含义:本金余额最高
限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
的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范围内除本金外的所有应付款项,保证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
任。
债权人自 2025 年 9 月 9 日起至 2026 年 9 月 9 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
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上述业务包括(但
不限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国内远期信用证,商票额度,
供应链金融项目产品等,授信用途包含(但不限于)流动资金周转、借新还旧等。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
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
户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邮寄费等)以及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应支付的其
他款项。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
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
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
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1)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不履行约定义务,造成保证人损失的,应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2)保证人有相关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债权最高余额的 5%向债
权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方式解决:诉讼。
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署(若当事人为自然人,则本合同应由该当事人签名,
若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本合同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
人签名或加盖印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 31,000.00 万元(均为公司对全资
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资产的 18.61%。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
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