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投资决策和管理方式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山西美锦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对外投资,包括:
(一)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
资,即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资合作、联营、
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的投资;
(二)风险性投资,是指公司购入能随时变现的投资品种或工具,包括股票、
债券、投资基金、期货、期权及其它金融衍生品种等;
(三)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第三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二章 投资决策和管理方式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投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按照《公司章程》
和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以及公司相关制度办理。
第五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
第六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跟踪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并负责对投资项目
进行后评价。
公司其他部门根据公司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配合或参与投资的部分工作。
第七条 公司负责内部审计的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重大投资项目的进
展情况。
第九条 若投资项目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
损失,或内部审计发现其他问题,公司投资管理部应查明原因并向董事会报告,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总裁)及其他有关机构,可以
全面检查或部分抽查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及落实情况,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
式、借口拒绝或逃避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
等衍生产品投资的,应另行制订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
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第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不得将
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理层行使。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
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
减少公司损失。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重大信息报
告流程的有关规定,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本公司
董事会,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 在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项目相关责任人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投资行为产
生的各种风险,如由于其明显过失行为造成公司项目投资的重大损失,有关责任
人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述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资项
目,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和其他责任。
第十九条 相关责任人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
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