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锦能源: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8 00: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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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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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四章   工作范围及工作程序
第五章   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内部监督,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组织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同时也是其它管理系统
保持诚实、有效的方法之一。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本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要求开展
审计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宗旨:通过开展独立、客观的保证性与咨询性活动,
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
其目的在于为组织增加价值和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向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是公司组织的一个组成部分,独立于公司其他机构和
部门发挥作用,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与财务管理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
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人员设置应根据组织的性质、规模、内部治理结构
及相关规定,配备一定数量具有相应资格的内部审计专职人员。
  第八条 内部审计负责人负责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内
部审计负责人协助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组成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
公司(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
员应运用并信守公正、客观、保密的原则,有责任保证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
在执行审计任务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受董事会的支持与有关制
度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
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规则、公
司章程及制度等规定,通过实施一系列审查和评价活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和管理层提供分析、评价、建议、忠告和资料,帮助组织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
治理过程,为实现组织的目标服务。
  第十二条 为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全面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授予其必要的权
限如下: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计划、决算执行
情况,财务决算报表和经营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以及社会
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
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等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
查证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有权就审计事项
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被审计单位不
得拒绝;
  (三)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料;
  (四)在审计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
费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封存账册、物资、冻结资金等,并及时报告公司
总经理(总裁);
  (五)有权根据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灵活安排审计项目的范围、深
度和时间。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有权参加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经营决策、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事
项的会议,有权参与重要合同、协议的洽谈与签订、大额采购、发包工程等事项
的招标、评标等工作,并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工作会议;
  (七)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公司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
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向公司领导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和损失浪费行为
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八)对审计查出的一般财务、业务等问题,可以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做出适
当处理或者督促纠正,并将处理情况向公司领导报告;重要事项应当报经公司领
导做出审计决定,督促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执行;
  (九)公司授予的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工作范围及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
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负责开展公司各类经营、投资、内控、物资、工程的监察审计工作;
  (七)负责工程项目全过程监督管控工作;
  (八)负责审计纪检一体化工作;
  (九)负责审计整改落实工作;
  (十)负责监察日常审批及事务性工作等。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
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为履行职责而开展的活动尤其应包括:重要的对外
投资事项、购买和出售资产、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募集(预算)资金的存放管
理与使用情况、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进行审计和评
价,该等事项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制定年度审计范围计划时,应在征求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后,根据重要性原则、风险大小、管理需要及审
计资源的基础上突出审计的重点和确定先后次序。
  第十七条 内审工作的工作程序一般分三个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
告阶段。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负责人应于每个会计年度前两个月负责向董事会和审计
委员会提交年度预算、计划工作日程表及人力资源计划,以供审批。年度预算和
计划工作日程表的重大变动须经过批准。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是向被审计者和公司有关部门反映审计结果的有关文件。
  (一)内部审计负责人在机构内应向能使内部审计活动实现其职责的阶层报
告,内部审计负责人的报告对象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内部审计机构在提交审计报告之前,应核对事实,征求被审计单位、
组织、适当管理层的意见,以便包含不同的资料或观点;
  (三)内部审计机构做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意见,经批准后,被审计单位和
个人必须执行,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审计部门,归档备案;
  (四)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
施及其效果,实施后续审计。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内审机构应当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
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
议。
  内审机构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的评价工作,依据国家
有关经营绩效评价政策进行。
  内审机构应加强与外部审计的相互协调和沟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除涉密事项外,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承担
内部审计项目。外聘中介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
内审机构应当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公司及子公司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建设项
目审计、专项审计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结果真实性、合法性的监督,加强质量管
理,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 内审机构应当根据本制度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出具的
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力量联动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纪
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
责任追究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线索,经相关部门研究后,应当按照管辖
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有权机关。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董事会责令改正,并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并
依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
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
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滥用职权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对于打击、报复、陷害内审人员的行为,公司应及时采取保护
措施予以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
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根据公司发展需要适时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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