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股份: 东港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8 00: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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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 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东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
根据《股东会规则》第 6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并
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会议通知载明本次会议的召集
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
加会议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通知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7 日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史建中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
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及其他事项均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投票的股东及受托代理人和网络投票表决共计
出席及受托代理人参加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4 人,代表股 161,504,25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30.8378%;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292 人,代表股份 3,494,834 股,占公司总股本 0.6673%。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止 2025 年
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在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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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如下:
   (二)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按照
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按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监事参加了表决投票的清点。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
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
《公司章程》要求的表决权通过。相关决议及会议记录已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
完毕。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 164,178,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5030%;反对 43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610%;弃权 389,4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675,7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5405%;
反对 43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204%;弃
权 389,4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391%。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 163,568,4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1329%;反对 1,008,9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6115%;弃权 421,7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065,1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0747%;
反对 1,008,9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622%;
弃权 421,7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630%。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 163,568,5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1330%;反对 1,002,1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6074%;弃权 428,4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065,2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0776%;
反对 1,002,1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677%;
弃权 428,4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547%。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 163,562,2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1292%;反对 1,007,9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6109%;弃权 428,9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058,9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8974%;
反对 1,007,9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336%;
弃权 428,9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690%。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 163,582,0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1412%;反对 1,009,9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6121%;弃权 407,1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078,7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4638%;
反对 1,009,9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908%;
弃权 407,1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454%。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 163,603,8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1544%;反对 1,007,9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6109%;弃权 387,3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100,5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873%;
反对 1,007,9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336%;
弃权 387,3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790%。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 163,605,8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1556%;反对 1,007,9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6109%;弃权 385,3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102,5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1446%;
反对 1,007,9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336%;
弃权 385,3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218%。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 163,609,6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1579%;反对 1,007,9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6109%;弃权 381,5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106,3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2533%;
反对 1,007,9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336%;
弃权 381,5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131%。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 163,590,2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1461%;反对 1,026,3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6220%;弃权 382,5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086,9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6983%;
反对 1,026,3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3600%;
弃权 382,5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41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
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许郭晋
                    经办律师:
                                阎登洪
                                王亚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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