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和电气: 公司章程(2025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7 21: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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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5年9月)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五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一章   附则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特殊的发起设立方式即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并在佛山市
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三条    公司于2011年1月1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UANGDONG VANWARD NEW ELECTRIC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建业中路13号。
   邮政编码:52830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43,600,000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与变更程序同公司董事长的产生与变更程序。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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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起诉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常务副总裁、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我们将致力于使自己的事业从家居向商业和工
业等其他领域扩展,通过研究和开发各种与传统能源(以燃气为主,以电力等为
辅)以及新能源(以太阳能/空气能为主,以生物质能等为辅)有关的产品和服
务,用更节能、更环保的整体解决方案,以引导消费、创造顾客的方式,使人类
生活的环境更加舒适和安全,使自己成为中国乃至世界生活燃气具以及新能源集
成行业的领导者。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研发;家用电器研发;卫生洁具研发;燃气器具
生产;家用电器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商业、饮食、服务专用设备制造;
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商业、饮食、服务专用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制冷、
空调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家居用品销售;日
用电器修理;电气设备修理;家用电器安装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电
子元器件零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日用品销售;日用杂品制造;
日用杂品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风机、风扇销售;家居用品制造;机械
电气设备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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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的普通股总数为74,360万股,其中设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份比例如下:
                      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公 各发起人在股份公司中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司股份数额(万股)  的持股比例(%)
             总计            15,000.00      100.00
  各发起人均以其持有的原广东万和新电气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所有者权
益按 1∶0.5331 的比例相应折合为其在公司中享有的股份,并已于 2009 年 8 月
出资完毕。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74,36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74,360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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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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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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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对载入本章程的前项规定作任何修改。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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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
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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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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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
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
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
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
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不
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利益,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
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会和董事会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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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生产经营决策,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或其他权益,不得
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不得向公司下达任何经营计划或指令,不得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或损害
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如出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
罢免。
  如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等
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
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
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
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
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本章程关于“关联方”或“关联人”的定义,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之相关规定。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章程规
定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相关责任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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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不足六人);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决议通
过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
出席。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
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提案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六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在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的情况;
 (二)是否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
  (五)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
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
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六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公司应当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公司应邀请年审会计师出席年度股东会,对投资者关心和质疑的公司年报和
审计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七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证券;
 (七)现金分红;
 (八)分拆上市;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重
大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或中小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扰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对该项关联交易涉及的关联股东是否回避
作出决定。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应向股东会说明该项
交易的性质为关联交易,涉及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回避等事由。
  (三)若关联股东应当回避,关联股东的投票表决人应将其表决票中该项关
联交易表栏注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字样,交股东会总监票人,并由总监票人
向大会明示;然后其他股东就该事项进行表决。对关联事项表决时,关联股东应
当离场回避。
  (四)若关联股东未获准投票表决,其对该项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权无效,
所投之票按无效票处理。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公司应当核对并确认股东会网络投票中的股东会议案、回避表决议案及回
避股东等相关内容。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差额方式和累积投票制。
  公司应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本章程另有特别规定外,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应
当在出席股东会的股东经过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上届董事会提出;凡经合并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联名提出的候选人,亦可提交会议参加选
举。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在选举董事的相关的股东会上增加董事候选人发言环节,加强候选董事
与股东的沟通和互动,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董事会候选人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董事会中的股东
代表由股东会到会代表按持有股份所拥有的表决权投票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
案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
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
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
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
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
权总数。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其他议案未进行有效投票的,视为弃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证券
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等集合类账户持有
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
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除非股东会决议中另有特别
规定,新任董事应在股东会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
之一。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
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之后三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
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零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公司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至少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
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到侵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
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
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
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
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用的任职条件,担任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方法应当依法规范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
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
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
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
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
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
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
立董事职务。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
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
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或者专门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的最低要求时,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该独立董事
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
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
断的依据;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会发表独立意
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上市公司自主变更
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
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
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且至少应当包括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
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布,独
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核查公司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内容,主动关注有关公司的报
道及信息。发现公司可能存在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未及
时或适当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发布的信息中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生产经营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以及其他涉嫌违法违
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情形的,应当积极主动地了解情况,及时向公司进行
书面质询,督促公司切实整改或公开澄清。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
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一十八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保持独立性,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认
真有效地履行职责,持续关注公司情况,认真审核各项文件,客观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在行使职权时,应当特别关注相关审议内容及程序是否符合证监会及其
他监管机构所发布的相关文件中的要求。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独立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
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资料或进一步说明。当2名或2名以
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
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
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
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他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
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节     董事会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由职工民主
选举方式产生的职工代表董事一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
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对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做出决议;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除外),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质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准。
  (一)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做出的非主营业务权益性投资的决定权限均为
单项不得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百分之十。超出以上规定权限的,董事
会应当提出预案,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在所涉金额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三十的权限内,对公司资产、资金的运用及借
贷、担保、主营业务权益性投资、保险等重大合同的签署、执行等情形作出决策。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
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经董事会批准;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需由董
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会批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
联交易应累计计算。
  (四)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进行除证券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的投资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中,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以各类风险投资的发生额总和作为计算标准,并按
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风险投资,视同公司的行为。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
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建立对董事长的授权制度,即除本章程另有
规定外,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具有对上述董事会决策权限内的单项金额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百分之十的相关事项的决定权(风险投资、证
券投资或非主营业务权益性投资事项除外),并应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六)公司对外担保遵守以下规定:
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有权审批。
同意。
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
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董事会定期会议制度,制定定期会议年度安排,
董事会定期会议原则上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书面和邮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三十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
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或书
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二个工作日以前
通知全体董事。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定期信息通报制度,每月或每季度定期通过电
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发送财务报表、经营管理信息以及重大事项背景资料等资料,
确保董事及时掌握公司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有效履行职责。
 董事应主动通过其他渠道获知公司信息,特别是应加强与中小股东的沟通,
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和诉求。
 公司应建立健全董事问询和回复机制。董事可以随时联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要求就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提供详细资料、解释或进行讨论。董事可以要求公司及
时回复其提出的问题,及时提供其需要的资料。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应积极参加董事会,如有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能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时,董事会应提供电子通讯方式保障董事履行职责。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熟悉法律、法规,财务、证券等政策;
  (三)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公关能力。
 《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
沟通和联络,履行法定报告义务,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协调
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按规定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确保与投资者沟通渠道通畅,为投资者依法参与公司决
策管理提供便利条件;
 (四)负责参与公司媒体公共关系管理工作,协调统一公司对外宣传和信息
披露口径,建立完善媒体信息收集反馈机制和媒体危机管理机制,对媒体加强监
测,持续收集、跟踪与本公司有关的媒体报道、传闻,自觉接受媒体监督,协调
公司及时回应媒体质疑,妥善处理对公司影响重大的不实信息,维护公司良好的
公众形象;统一公司信息发布渠道,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许可,公司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接受媒体、机构访谈以及股东会、公司网站等公开场合发布
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披露信息。
 (五)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
和股东会的文件,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
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
会、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资料;保管董事会印章,严格按规范做好用
印登记工作;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
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并执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与内幕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防范内幕信息泄
露和内幕交易。在公司内幕信息泄露时,协调公司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证
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组织协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
作,督促公司制定专项制度,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
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
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提请董事会对其采取问责措施;
 (八)负责组织协调公司证券业务知识培训工作,持续向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宣传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运作、信息披露的法律法
规、政策和要求,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及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其法定代表人参加必要的培训,学习证券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知识,
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并切实遵守相关规定;督促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及本章程,切
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九)负责组织协调对公司治理运作及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进
行合规性审查,促使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经营管理层完善运作制度,依法行使职
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拟作出的决定违反证券
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本章程等规定的,应该及时提出意见,提醒公司相关决策
管理人员,必要时形成书面意见存档备查。对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
规定的事项时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上市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
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事务,推动公司
消除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建立有效市值管理,建立长效激励机制;
  (十一)《公司法》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
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
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   经股东会的批准,董事会设立战略与发展管理、审计、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四十五条   战略与发展管理委员会成员为3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
非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战略与发展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董事、公司中高层在职和离任审计;
 (六)负责法律法规、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为3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担
任召集人。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3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
董事担任召集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
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专门委员
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人员构成设置和其工作条例由董事会决定和
制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常务副总
裁一名,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本章程所指的总裁即为《公司法》所指的经理,公司总裁承担经理的所有职
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六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五十七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副总裁由总裁提名,董事会任免。副总裁受总裁的直
接领导,副总裁协助完成本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责和任务,并具体负责总裁分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配的分工和分管范围内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
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
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一百六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
日起二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
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
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向全体投资者分配股利,公司进行股利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的利润总额;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
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实施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
票股利;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百分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之三十,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实施。
  利润分配具体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由股
东会审议决定,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可以在中期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红,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
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合理提
出分红建议和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
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会议上,
需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公司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
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
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对于现金分红预案,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
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
调整利润分配的议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
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股
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系
统。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
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
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
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
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
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
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经营性现金流金额为负
数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
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七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
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
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方式、专人送出或传
真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十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至少指定一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范围内的报纸和深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所有需披露的信息均通过上述媒体公告。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范围内的报纸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
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范围内的报纸和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范围内的报纸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
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范围
内的报纸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
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一百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范围内的报纸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或者国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零五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
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八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一十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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