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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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5)第 136 号
致: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深圳瑞捷”或“公司”)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
深圳瑞捷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项目,于
现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除本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外,信达律师在《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瑞
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所使
用的简称仍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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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引言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信达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信达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
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而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提供的副本
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信达事先书面
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
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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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正文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关于<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要的议案》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
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吴小玲
已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
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关于<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要的议案》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象名单,公示期满后,深圳瑞捷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
以及公示情况发表了核查意见。
于<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
事会认为深圳瑞捷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同意将 2025 年 9 月 16 日作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6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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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授予 267 万股限制性股票。关联董事吴小玲已回避表决。
首次授予事宜发表了明确同意的审核意见。
信达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宜
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
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5 年 9 月 16 日。深圳
瑞捷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发表了核查意
见,同意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5 年 9 月 16 日。
年 9 月 16 日为交易日,且在深圳瑞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
信达认为:深圳瑞捷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激
励计划》的规定。
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
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向符合首
次授予条件的 46 名激励对象授予 267 万股限制性股票。
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
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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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信达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
予数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信达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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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激励
计划》的规定。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信达认为: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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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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