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周文平律师、陈毛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及《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定于 2025 年 9 月 17 日召开
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8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
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通知列
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
年 9 月 17 日下午 14:00 在广东省普宁市池尾街道塘边村塘边里东片 168 号高乐
股份综合办公楼二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杨广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7
日(星期三)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7 日(星期三)上午 9:15 至当日下
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
表股份 205,918,6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397%。参会股东均为
股权登记日(2025 年 9 月 12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共 315 人,代表股份 8,276,5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38%。
综 上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的 股 东 人 数 共 计 318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第一项议案须以股东会特别决议通
过,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经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表
决结果如下:
同意 212,923,8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65%;
反对 1,19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79%;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05,2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6397%;反对 1,19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397%;弃权 7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9207%。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 212,925,3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72%;
反对 1,19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72%;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006,7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6578%;反对 1,19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215%;弃权 7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07%。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 213,333,4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77%;
反对 78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70%;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414,8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886%;反对 78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68%;弃权 7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46%。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 213,310,3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69%;
反对 79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17%;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391,7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095%;反对 79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00%;弃权 8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05%。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人员资格与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
《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签名)
(公章) 周文平
负责人: (签名)
周文平 陈毛过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