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经营稳定,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
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辞职,应提前通知董事会,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
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被
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
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
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
计入出席人数。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或者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应当妥善做
好工作交接或者依规接受离任审计,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
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未完成工作事项等。对正在处
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
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七条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公司应全面梳理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其在任
职期间作出的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仍需继续履行。公司应对离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
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责追偿。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或离职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
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如后续发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公司仍有权依法追
究其责任。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继续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本人持股承诺。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当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公司的未
尽事宜,履行与公司约定的不竞争义务。如涉及法律纠纷、业务遗留问题等,离
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妥善处理。公司可视情况要求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协议,明确责任义务。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
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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