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永
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
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知悉《公司法》
《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
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
分关注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主动做好规
则提示。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
前:
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
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
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
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
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
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
以及本制度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
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
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
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
源、减持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
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
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
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
关申报义务,除由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外,公司可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
内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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