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艺股份: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7 19: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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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永艺家具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下设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
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认为
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 3 名,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应当勤勉尽责,
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
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过半数独立董
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
人由董事会在独立董事成员中选举产生;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任职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
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
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
更换不适合继续任职的成员。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   负责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
                              《公司章程》以
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二)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 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
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 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
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 审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三)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
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 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
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
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
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会议。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以专人、邮
件、电话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审计委员会成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免于按照上述规定的时限执行。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名成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
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的审议意见的,相关事
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
通讯或现场结合通讯等方式进行,成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均视为亲自出席该
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每一名
成员最多可以接受一名成员的委托。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
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成员
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
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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