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促进公司规范运作,防范和控制风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
评价活动,通过监督检查公司及各事业中心、职能中心、子公司和对公司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各单位”)及其人员在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方面的适当性、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促进公
司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提升管理水平。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三条 公司设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发现
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
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四条 审计部应配备与其承担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并根据公司
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五条 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法律、经济管
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
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七条 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
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
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打
击或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下属各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
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
(二)对公司下属各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
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对负有经济及管理责任的有关人员因任期届满、调动、辞职等原因
不再担任原职务时进行离任审计。上述人员主要包括: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各事业中心、子公司负责人,以及董事会或管理层认为有必要开展离任审计的其
他人员;
(四)对公司下属各单位的重大经济活动进行内部专项审计;
(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根据董事会或管
理层要求进行舞弊调查或对其他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六)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七)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八)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
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担保与融
资、投资管理、研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环节。
第十二条 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董事长同意,审计部有权从外部临时聘
请专业人员或者临时从公司内部各部门抽调人员协助完成内部审计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
等外部审计单位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 审计部有权制定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审计部负责人有权参加
公司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等有关会议,进行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参与研究制定、
修订有关内部规章制度。
审计部有权调阅或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或提供经营管理计划、内部控制制
度、财务预算、经济合同、各类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等,现场勘查实物,直
接进入财务信息系统和经营管理相关系统查阅有关数据和资料等。
第十五条 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检查内部审计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三)围绕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相关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
决定;
(五)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
效益的建议;
(六)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追究责任的
建议;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董事长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八)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追究
有关人员责任;
(九)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在审计报告和相关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
并对有关审计事项出具书面说明材料;
(十)审计报告下发后,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并对整改报告
及整改情况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部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
施。
第十七条 审计准备:根据审计计划,由审计部负责人负责组建审计小组,
按项目制形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在实施审计前,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
单位,要求被审计单位给予配合和协助,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信息系统的接口及
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审计实施:审计人员可以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检
查现金、实物,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
位的情况。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程序等审计方法,获取
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收集的审计证据及形成
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和总结:
(一)根据审计底稿,拟定审计结论和审计报告;
(二)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
(三)向董事长提交交换意见完毕后的审计报告,经董事长批准后下达审
计报告;
(四)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部门报送审计
整改方案和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等;
(五)审计部在收到整改报告后,可进行后续审计,核实整改报告后关闭
审计项目;审计部若不认可整改结果,或被审计单位未按期完成整改,审计部可
要求召开整改工作会议,督促被审计单位加快整改进度;
(六)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重大问题,可随时向董事长和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部在审计项目结束后,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记录、审
计证据材料和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可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
人员责任: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监督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公司可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
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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