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对公
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
划”
)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如下: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
《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解之处。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第 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
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5 年 9
月 16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授予价格 4.15 元/股向 3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二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