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
允性、合理性,充分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
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
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
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三)对于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四)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五)根据规定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第1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
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
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四)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款、
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
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除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除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以外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长
批准。
除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
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提交股东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
东会审议的,应当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深
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
原则适用第七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六条(十二)至(十六)项所列的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
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第六条(十二)至(十六)项所列的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第七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和履行
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
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
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
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
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
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
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
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
行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
明确、具体、可执行。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采取必
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能以任何形式干预公司的决策;
(三)公司董事会会议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可参与审议讨论
并提出自己的意见但应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
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
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
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
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
职;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
(七)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股东。
第十四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二)关联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四)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
(六)中介机构报告(如有);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
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应当以公司的投资额作为交易金额,
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
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
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公司
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 对于需提交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公告中特别载
明:此项交易尚需获得股东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
弃在股东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格式准则》和《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二十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
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有客观的市场价格可作
为参照,则参照市场价格订定合理交易价格;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
成定价;或按照协议价定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
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格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参考一般市场行情
加上一定比率的合理利润或代理费用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认为有关关联交易披露将有损公司或其它公众群体利益
时,公司应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此类信息或其中部分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如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
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上市规则》关于重大交易事项的规定履行审议
程序,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
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
相应担保;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但属于《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
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四条第(二)款第2项
至第4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关联交易事宜有新规定发
布,公司按照新的要求执行,必要时相应修订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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