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隆健康: 总经理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7 17: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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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行为,提高其工作效率,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
义务,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
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人员范围为总经理班子成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班子成员应按照《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对公司经营活
动实行有效管理和全面负责。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及职权
  第三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
责人一名,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
  第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规定,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副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在总经理的领导下
贯彻落实所负责的各项工作,并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有权召开主管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
并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五)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并
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
  (七)向总经理提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八)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向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层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董事会
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的有关会计法规,指导公司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作好财务核
算工作,确保公司财务记录合法、真实、完整;
  (三)保护公司资产安全,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四)研究分析公司财务方面的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提出相关分析和建议;
  (五)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险、劳动保
护、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
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
实和勤勉的义务,《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或董事会指
定一名董事代行职权。
  第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
之前提出辞职,辞职程序和办法按《公司章程》、公司劳动人事制度及公司与其
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
理因故不能履行召集职责的,可以委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召集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事项:
  (一)拟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报董事会审批;
  (二)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业务部门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审批;
  (三)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审批;
  (四)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规定;
  (五)制定公司具体的经营管理规章及管理办法;
  (六)决定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的任免事宜;
  (七)确定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各自分工和职权范围;
  (八)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九)审议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其它需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十)审议有权提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人员提请审议的事项。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参会人员包括:
  (一)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二)各部门的第一负责人;
  (三)与会议议题相关的部门人员、会议记录员等;
  (四)应邀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并可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
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每月的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各分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部
门负责人分别汇报各自分管的工作情况,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要求研究决
定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总经理办公会议无法就审议事项形成一致意见时,由总经理做出最后决定。
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经理承担最后责任。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召开程序:
  (一)总经理根据各方面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会议议题、内容、参会人员、
时间、地点;
  (二)总经理秘书或相关负责人应将会议议题、地点、时间提前三天以电话
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应参会人员,并做好会议通知记录。情况紧急的,通知时
间不受此限;
  (三)总经理办公会议可对研究的问题进行表决。总经理在充分听取各方面
意见的基础上,参考表决结果进行最终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总经理决策与表
决结果不一致时,应在会议纪要中阐明总经理的决策依据;
  (四)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
日期、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姓名、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发言要点、表决方式
和结果。会议记录由总经理秘书或相关负责人负责保存,保管期不少于十年;
  (五)总经理根据工作分工和工作需要,指定专人负责对会议中形成的意见
进行落实、催办;
  (六)总经理要定期对会议决议落实催办情况进行调度检查。对出现的问题
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
议讨论的未公开事项和信息。
               第四章   责任及义务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应认真履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不断提高公司的经营管
理水平,使公司效益和股东权益持续增长。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
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交公司经营管理工作
报告;根据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总经理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经营盈亏情况。报告可以
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并保证其真实性。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要求以书面方式报
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一)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涉及金额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
  (二)重大资产损失事项(涉及金额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
  (三)重大赔偿责任事项(涉及金额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
  (四)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
  (五)行政处罚事项(涉及金额人民币 5 万元以上)。
  第二十五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日常
工作向董事长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相抵触
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的修改由总经理组织拟订草案,报董事会会议审议并批
准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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