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航物流: 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7 00: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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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会会议的顺利进行,规范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
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能够
依法行使职权及其程序和决议内容有效、合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
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
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切实履行
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时,
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少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
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当征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二条 对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
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
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
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
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
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不含职工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外,每位
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
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
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办公场所或者股东会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
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
午3:00。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或者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
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
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
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
     (五)委托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
主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
举的1名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1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1
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
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
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
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
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第四十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不含职工董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四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应当对所有提案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
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
表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
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
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
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
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
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
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内容;
     (八)《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五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不含职工董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不含职工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提案的,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应当在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
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
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
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
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
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制订并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本
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监管规则
的有关要求,编制股东会决策事项清单。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应当及时修
改本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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