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华科技: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7 00: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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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93        证券简称:世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7
         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5﹞1714 号)同意,苏州世华新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扣除发行费用 9,061,329.99 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590,938,660.21
元。上述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1 日,已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
告》(苏公 W[2025]B053 号)。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
署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
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董事会批准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用于存放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并授权总经理及
其指定人员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等事宜。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
投资者权益,公司在中国银行吴江开发区支行、招商银行吴江支行分别开立了募
集资金专户。2025 年 9 月 15 日,公司与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募
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
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
大差异。
   截至 2025 年 9 月 11 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投项目    开户主体         专户账号              开户银行       专户余额(元)
光学显示    苏州世华新      523582681569     中国银行吴江开发区支行    392,599,990.29
薄膜材料    材料科技股
扩产项目    份有限公司     512904023210000    招商银行吴江支行      200,000,000.00
                    合计                         592,599,990.29
  注 1:上表中合计金额 592,599,990.29 元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 590,938,660.21 元的
差异为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直接相关的除保荐承销费用 7,399,999.91 元(不含税)外
的其他发行费用。
  注 2:因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吴江开发区支行无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的权限,故由其上级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与公司、保荐
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
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以下简称“乙
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
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户仅用于甲方光学显示薄膜材料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
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
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响、刘哲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3 日之前,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向甲方出
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
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2027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
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
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仅用于甲方光学显示薄膜材料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
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
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响、刘哲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3 日之前,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向甲方出
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
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2027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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